近日,商标跨类使用中侵权问题研讨会在京召开。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经营规模扩大,一些经营状况较好的公司试图将自己知名的商标使用到有一定联系的其他商品上,但很可能存在其他企业注册使用近似商标在先的情况,对于此类行为应如何评价与规约?会上,专家结合日前争议较大的“欧普”商标案进行了探讨。专家认为,该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在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时,应如何进行比对,如何判断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标准?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和近似需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是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标准,像灯、开关这类商品,公众的注意力相对而言并不高,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第二是商标在评判过程中既要进行整体比对,也要对商标主要部分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第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还需考虑显著性、知名度等问题。
原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表示,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权利规定得比较明确,核准注册的商标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限,不可能因为商标声誉高了,市场竞争力强了,商标权利就要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就要扩大。
至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李顺德表示,这种跨类保护并非无条件跨类,而是在特定条件下,符合商标法规定才可以有条件地跨类别实行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保护是禁止权利,仅限于阻止他人的注册和使用。也就意味着只有在有充分理由认为他人在跨类的商品服务上未经许可使用,可能与原来驰名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造成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性,注册驰名商标才可以有条件地实行跨类禁止。(穆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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