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了《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18〕30号,下称《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的作用: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进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创造运用;有利于投资者发现企业潜在价值,识别风险;有利于创新者在更加公平、公开、透明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中参与竞争,促进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笔者看来,《规定》的制定,在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下还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规定》有助于满足资本市场的需求。当今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开始进入知识资本的阶段,知识资本日益起着创新源动力和主导的作用。在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无形资产在GDP增长中的贡献率在60%~80%之间。与此同时,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资本关注的焦点转向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增值,相应的企业知识产权的披露状况越来越受到资本市场的关心,因为他们需要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收益和风险等方面的有用信息为投资人等相关主体提供更为全面的观察视角,来保障资本运行效率,保证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
第二,《规定》有助于满足证券市场的需求。我国目前虽然有多个文件规定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但是没有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行为,这样就导致了会计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会计信息披露与实际信息不对称、不及时等问题。《规定》中对知识产权的信息披露规定了五项强制披露要求和一项自愿披露要求,其中五项强制披露要求与会计信息直接相关,而最后一项自愿披露要求的范围更为广泛,这样在对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进行了强制披露,能够最大程度上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和准确性,同时又加入了自愿披露设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企业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对《规定》的抵制行为。此外,国家最近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设立的科创板,定位主体为科技创新公司,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无形资产是这些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规定》的实施,无疑为科创板在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从而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使证券流通率和效率极大地增加。
第三,《规定》有助于企业重视、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对企业发展非常关键的重要资产,在科技强国的大环境下,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是企业谋求发展的有效途径。《规定》的实施,防止企业会计人员利用知识产权“看不到、摸不着”的特性,作为调整报表的手段,人为操纵报表数据,同时要求企业必须切实做好知识产权会计核算工作,以及对账面上不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备查记录,这客观上要求企业摸清知识产权的“家底”,促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精细化管理。笔者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可以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中根据《规定》对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辅导,并作为考核要点进行验收。
此外,笔者认为《规定》披露范围或项目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内容,如要求披露的知识产权风险相关的信息尚不全面,包括知识产权权属风险、侵权风险等未明确提及。笔者期待,后续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董新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