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4日通过了《天津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大 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条例充分突出“保护”二字。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调查工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档案的损毁或者丢失;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依法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信息。
为合理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明确,对存续良好、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发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动,并从旅游门票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艺术创作、宣传出版、产品开发、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尊重其传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进行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针对打着非遗保护的幌子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尤其是在旅游业中比较多见的将非遗项目过度商业化的行为,条例也做了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过度开发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变更其保护单位、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据了解,目前,天津市国家级、市级和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分别为33项、250项和653项。(记者周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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