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人陈晓因(艺名陈彼得)认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影公司)、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影业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下称艺动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电影《九层妖塔》的插曲及情节中使用其音乐作品《迟到》,侵犯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及摄制权6项权利,将上述四被告起诉至法院。近日,该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中,四被告坚持认为使用作品《迟到》经第三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合法授权并已支付合理费用。音著协表示,作品《迟到》的权属已经转让,非陈晓因本人,其向四被告发放使用该作品的许可证是正常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陈晓因认为作品《迟到》的权属归其本人,其他人无权处分。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四被告及第三人音著协构成侵权须共同赔偿陈晓因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4万余元。
电影使用歌曲被诉侵权
陈晓因是音乐作品《迟到》的词曲作者,该作品于1979年创作完成,1981年经台湾著名歌手刘文正演唱并发行,随后,经数代人传唱而成为时代经典。
2015年9月30日,电影《九层妖塔》上映。电影中,餐厅走穴歌手演唱了《迟到》,电影片尾标明了词曲作者为陈彼得。陈晓因认为,四被告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将其作品《迟到》在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6项权利。
据此,陈晓因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将侵权内容从电影《九层妖塔》中删除,同时和音著协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4万余元。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音著协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确定陈晓因已转让作品《迟到》的著作权。中影公司等四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九层妖塔》中使用陈晓因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迟到》原曲歌词80%以上,旋律基本沿袭原曲,侵犯了陈晓因的复制权;《迟到》随同《九层妖塔》电影拷贝,被复制成多份提供给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陈晓因的发行权;此外,将《迟到》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下来,四被告侵犯了陈晓因的摄制权。
法院认为,《九层妖塔》在对《迟到》使用过程中,将原曲前奏8个小节缩减为5个小节,改动了主旋律的排列,已经侵犯了陈晓因的修改权。但上述改动,没有创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构成对陈晓因改编权的侵犯,也没有达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也不构成对陈晓因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法院还认为,电影《九层妖塔》使用《迟到》时长为1分12秒,占总时长为118分钟的电影的极少部分。《迟到》的使用方式也没有贬损作者声誉和作品价值,不会影响该作品今后的正常使用。并且,电影《九层妖塔》使用《迟到》的方式是剧中人物演唱,该部分内容更多地融入了其他创造性成果,删除侵权内容会严重影响事故的完整性,给电影出品方带来较大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造成重大利益不平衡。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影业公司和艺动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此外,四被告与第三人音著协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及第三人音著协均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权属是否转让成为关键
庭审中,四被告和第三人音著协均表示,陈晓因已将《迟到》著作权转让给他人。目前,作品《迟到》的著作财产权人为环球音乐出版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出版公司),因此陈晓因不是该案适格原告,一审法院没有对作品《迟到》目前的著作财产权人作出准确认定,不合理地拒绝追加环球出版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艺动公司认为其与其他三被告签订了《九层妖塔》合作投资、承制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已通过音著协获得在《九层妖塔》中合法使用《迟到》的权利,为此支付了合理费用,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中影公司和梦想者公司共同答辩称,二公司未参与《九层妖塔》的拍摄和制作事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陈晓因主张删除侵权内容将造成各方利益显著失衡,该主张不合理。
乐视公司称,其仅负责《九层妖塔》的投资、宣传和发行,对音乐的使用没有审查义务,也没有主观过错。
音著协诉讼代理人、协会工作人员康乃馨表示,音著协为使用方艺动公司和授权方环球出版公司牵线搭桥的行为属于版权代理,也是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不应对其赋予过高的审查权利凭证的义务。一审判决将会导致在著作权已经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原作者仍然可以否认已经转让的事实,这将导致著作权受让人在已经支付授权费用的情况下被剥夺相应权利。
但陈晓因否认《迟到》的著作财产权已经转让。
陈晓因的代理人、北京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玥在庭审中表示,音乐作品《迟到》的著作权自始至终归属于陈晓因本人,并无任何权利让渡行为。音著协所提供的转让证明是伪造的,不但不具有证明效力,还应当受到处罚。
刘玥认为,一审法院没有追加环球出版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正确的。因为,该案审理过程中,音著协已向法庭完整、充分地提供了其所持有环球出版公司拥有并向其提供的全部相关证据,无论该公司是否参与诉讼,对该案事实认定和审理都不会构成任何障碍或疑义。此外,音著协在《迟到》授权沟通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其仅在往来邮件中对相关事实予以核实,未要求环球出版公司提供基本的、可信的证书或授权,显然未履行正常的注意义务。
据了解,音著协在认定环球出版公司是《迟到》著作财产权人的基础上,取得了环球出版公司的授权,向艺动公司发放了使用该作品的许可证,收取了艺动公司支付的使用费19.5万元,并向环球出版公司支付了14.7万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