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均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远程参与庭审。
涉案文章是否算人工智能创作?能否享有著作权?12月4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均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远程参与庭审并就前述问题展开交锋。
案涉作品生成过程使用软件
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自己的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第二天,“点金圣手”未经原告许可,在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被告在百家号平台服务协议中称,百度对于百家号平台中上传的任何内容具有全世界范围内的、永久的、免费的使用权,包括复制、修改、改编、出版、创作衍生品、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就此,原告诉称: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进行删除,侵害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
据了解,由于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的一大焦点在于案涉作品是否为人工智能创作的文章,在庭审中,双方均承认案涉作品生成过程使用软件。但原告认为,案涉作品生成过程中存在人工加工,而被告认为文章的主要内容和框架都是由软件生成的。
大数据报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庭审中,原告介绍,案涉作品中包含文字和图片,文字共计4511字,图片共计15张。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对该大数据报告的著作权,并判令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则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被告称。
此外,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是其证据保全的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针对人工智能参与创作的作品能否享有著作权,主审法官卢正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一个前沿的问题,即如果作品不是自然人创作,那么该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来享有著作权、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等,这些都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去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该案未当庭宣判。
背景
“人工智能创作物”尚未纳入我国法律保护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再度让“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话题引发外界关注。
当前,人工智能自动生产文章已成现实,早在2016年3月21日,日本由人工智能(AI)创作的小说入围第三届日经新闻社的“星新一奖”比赛。此后,美联社、百度、腾讯等也纷纷启用人工智能参与新闻创作。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人工智能完成的内容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受到热烈讨论。
比如,在去年5月19日,湛庐文化在北京发布了由微软人工智能“小冰”创作的诗歌集《阳光失了玻璃窗》,此举便曾引发舆论热议:“倘若微软小冰的作品被抄袭,谁来捍卫AI的著作权?”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欧盟讨论赋予机器人“人格权”,包括著作权,这曾引发全球热议。2016年5月31日,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还提交动议,要求欧盟委员会把正在不断增长的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工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并赋予这些机器人依法享有著作权、劳动权等“特定的权利与义务”。
那么,“人工智能创作物”当前能不能受到保护?对此,有专家表示,人工智能本身成为权利主体尚未得到各国认可,且需要在民法上先进行变革。
在中国,根据目前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在特定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视为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而针对具有作者资格的人,该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告诉南都记者,在现实中,“人工智能创作物”尚未纳入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前,还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对此作出司法解释”。采写:见习记者吕春荣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