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条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途径等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陆续对1.6万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部分商标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大量囤积、抢注商标,不正当地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义彪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从严从快打击大量囤积、抢注商标等行为,对少数申请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有利于进一步倡导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助力我国商标品牌健康发展。
影响恶劣需严打击
“利用我国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制度,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对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运行造成极大破坏,有悖我国商标法‘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立法宗旨,严重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黄义彪表示,正如商标局在官网上所言,大量注册而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使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本身成为牟利的手段,而且也会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影响有正常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并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损害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我国商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黄义彪指出,虽然我国商标法并未就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作出规定,但是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秩序。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并非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是为了大量囤积、抢注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人的恶意主观状态的推断及判断恶意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在先标志的独创性及标志的相似程度,在先标志或权利的影响力或知名度,行为人明知或应知的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搭便车、阻止第三方入场、囤积商标资源等),行为人是否有向被侵权人恶意索要经济赔偿的行为,行为人对自己商标独创性的合理解释和声明等。”黄义彪指出,上述各考量因素证明力的大小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各个因素之间存在关联且互相影响。
“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大量囤积商标和抢注商标。”黄义彪介绍,作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的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度较高商标、大量抢注名人姓名,涉嫌侵犯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有的申请人则明显超出合理的实际使用需求,在同一时间段内或先后连续性大量将地名、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或与之相近似易造成混淆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意图;有的申请人申请注册成千上万件商标但没有实际使用意图,而是待价而沽,甚至针对其他合法经营者恶意提起侵权诉讼以牟利。
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商标审查是遏制大量囤积、抢注商标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第一道关口。近年来,商标局在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从严审查,积极推进商标监管保护关口前移,通过优化审查分文流程,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类型及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坚决遏制和打击大量囤积、抢注商标等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并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着力统一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适用标准。
据了解,在商标审查环节,商标局对认定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在异议审理环节,坚决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通过体系化适用商标法关于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条款,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时考量恶意因素从严审查,异议程序维护各类在先权利的救济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产生了较强的示范效应。
商标局发布的数据显示,在2017年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及部分不予注册的2.0184万件异议裁定中,属于规制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抢注商标等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共有5734件,占异议成立(部分成立)案件的28.41%。其中,适用商标法第七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结合具体条款的有1212件,占6%;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的有2352件,占11.65%;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关于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规定的有246件,占1.22%;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或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有1924件,占9.53%。
作为商标确权的行政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承担着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规制商标确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职责。近年来,针对商标领域内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呈现出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商评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在审理案件时准确把握商标法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倡导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树立了商标评审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为营造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创造了良好环境。
“商标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承载市场主体商誉的重要载体。市场主体在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及保护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黄义彪表示,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需要多方形成合力,包括市场主体的遵守、行业的自律、社会的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等,而对于作为商标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而言,只有诚信注册商标、诚信经营品牌,才是企业做大做强的上策。(本报记者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