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文广公司)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下称飞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文广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及合理费用9.5万元。
文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运营管理上海广播电视台地面所有电视频道及东方卫视频道的节目,二被告未经许可在共同经营的搜狐视频网上向用户提供东方卫视整个频道电视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其中包括文广公司自行制作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梦之声》(第二季)、《梦想改造家》两档节目。文广公司认为,东方卫视频道每天24小时播出的电视节目体现了其在选择、编排上的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两节目则属于类电影作品,故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就上述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二被告利用文广公司耗费大量成本制作、播出的节目进行直播,分流了东方卫视的用户,影响了东方卫视节目收视率,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否认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东方卫视日播节目既非具有独创性的具体表达,亦不符合汇编作品的相关构成要件;但东方卫视电视节目整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权益客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正在上诉过程中。
点评
随着视频点播和下载市场日渐成熟而趋近饱和,以及用户观影习惯的改变,提供卫视电视节目的直播逐渐成为各大视频网站吸引用户的重要途径之一。
该案依据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汇编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认定电视台每天24小时播出的电视节目既不属于汇编作品,也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肯定著作权法倡导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精神之同时,认为应以作品构成要件来判断某一成果是否能为著作权法所调整,否则,将会使得诸多本不应成为作品的产物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与著作权法立法本意不相符。
同时,基于对电视市场经营活动规律和效果的尊重,卫视电视节目整体所带来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成果作为卫视的合法经营利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对其加以保护有利于维护电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电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司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