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大名捕》网络大电影制作完成并将上线的消息令不少武侠迷期待不已,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知名武侠作家温瑞安突然在网上发声,质疑代理其《四大名捕》版权的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约等行为,并表示自己将“抗争到底”。
消息一出,书迷们炸了锅。1954年出生的温瑞安,如今已六旬有余,他一生著述颇丰,相续出版九百余册书籍,包括小说、专栏、影评、戏剧、文论、散文等体裁。近年来,他的作品相继被转化为影视、游戏等作品,吸引了众多书迷。特别是他的“四大名捕会京师”系列小说和“神州奇侠”系列,成为热门IP。
如今,功成名就的温瑞安,退居幕后,鲜少现身。但此次的突然现身,并怒斥其版权代理公司,令人疑惑,这其中究竟是利益纠纷还是版权陷阱?此次争议的发生,是否会为如火如荼的版权交易市场带来警示?
一纸糊涂的版权代理合约?
多年来,温瑞安的作品已经多次搬上荧幕,并成功延伸至游戏、周边等相关产业。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文娱产业的迅速发展,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文化娱乐产业总体规模超4500亿元,2020年更是有望突破10000亿元。业内人士认为,对文化消费的重度需求将文化娱乐行业推向了风口。
而拥有众多知名IP的温瑞安,成为了多方争抢的资源。
温瑞安写了一生武侠,自己也活出了一身侠气。想拍摄自己的作品?“可以,除非你读过并真心喜爱我的书。”不问收益,先谈侠义,温瑞安坚持这个准则。
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在此时出现了。温瑞安回忆说,经过朋友辗转介绍,奇侠影业负责人王律之以蓝色光标合伙人的名义出现在自己面前,表达了对武侠文化的憧憬和对温瑞安小说的喜爱。双方经过几次接触,出于“共同的中国武侠文化的价值推广追求”,2016年他将部分作品的版权托付给他们自称是蓝色光标附属的蓝智投资公司,后来,因为对方经营上的方便,他们又未知会温瑞安的同意,注册了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之后以共同营运“四大名捕”基金会的名义要求,把合同转入这家“奇侠影业”。并且只用3元人民币授以三部系列IP作品在规定期限内的代理权。
但随后的事态超出了温瑞安的想象。温瑞安表示,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将《四大名捕》的版权四处兜售,并谎称自己是温瑞安的公司,在谈判过程中以温瑞安的名义提出种种不合理的要求,让合作方碍于温瑞安之面不得不接受。掉过头来,这家公司一面在温瑞安面前声称合作方条件苛刻没有诚意,反过来又对合作方表示温瑞安对项目不满意,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霍尔果斯奇侠影业将温瑞安托付的合作项目谈崩,并最终将该项目为一己之利转售其他公司。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温瑞安更是一直被搁置一边,甚至剧本终审权的重大约定也被漠视,直到影片杀青也没有看到剧本。自始至终,奇侠影业公司一直对外宣称可以“搞定温公”,在合作方面前扮演着“全权代理”的角色,以至于最后温瑞安经过调查后竟发现,包括上影在内的很多单位、制作人和导演、资方都在陆续表达了对自己出尔反尔、乱提要求的不满,但其本人对这些事件一无所知。
一场出乎意料的版权纠纷?
这个时候,温瑞安突然意识到,自己可能被蒙蔽了。
“他们不仅不再告知我版权运营情况,还四处散播我已经病危托孤的消息,而且出示散播我在年前曾经吐血的照片,并不断违背商业信用却将责任推到我身上。”忍无可忍的温瑞安提出,当初给出的代理条件是,IP开发要尊重原著的人物形象和作品精神。“在我本人与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签署的相关授权许可协议中,均约定我本人有‘最终编审权’,没有我本人的认可,任何关于我本人作品的改编行为均为违约并将导致侵权!”
2018年7月,温瑞安对外公布解约函称,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不经原作者审定剧本和认同,就单方许可“四大名捕”,影视制作项目,这是违约违规,漠视作者权益,严重辜负了原创人委托发扬中国文化侠义精神的心意与意义,形同单方面撕破合约条款的行为。”对此,温瑞安态度坚定,坚持“此事将以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并已从法律途径追究权利。”
但是对于并不了解内情,且已经购买并拍摄了《四大名捕》网络大电影的东阳奇树有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温瑞安则表示:“我不反对奇树有鱼影业公司的网大同名成品上线,因为做恶事的是奇侠影业公司,而不是第三方可能不知情下或者受到欺瞒的制作公司。”
对此,东阳奇树有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并不知道这其中的版权纠纷,公司是按照正常程序承制。而这起纠纷中的另一个主人公霍尔果斯奇侠影业有限公司,则一直没有发表任何回应。
有业内人士表示,近几年IP运营频繁,各类版权代理机构发展迅速,但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数量大增,形式多样,甚至有的代理公司或者代理人,在没有购买到完整版权的时候,就急于变现,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上下游的版权拥有人和版权购买人,都将承受巨大损失。
对此,中国财经媒体版权保护联盟常务副秘书长邹韧分析说,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表明,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该条还明确了合同中要包含: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等。既然双方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任何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的约定,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使用方在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购买相关作品时,要擦亮眼睛慎之又慎,一定要明确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目前很多大的IP都是因为改编权引发纠纷,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使用者在对原作品进行改编时,一定要获得原作者的同意,要尊重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样改编的作品才能顺利发行或者上映。”邹韧建议。(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