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8日,印度中央政府根据《1945年药品和化妆品法案》起草了一份涉及到电子药房的草案。这份草案旨在对印度药品的销售以及电子药房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这部法案将“电子药房”定义为一种借助网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任何电子模式开展药品经销、销售、储备、展示或者要约销售活动的经营性机构。同时,根据这份草案的要求,电子药房的经营者还必须遵守下文所述的各类监管程序:
电子药房的注册
根据这份草案的要求,如果人们想开展药品的经销、销售、储备、展示或者要约销售活动,那么其就必须要先登录中央药品标准控制组织(CDSCO)的门户网站,并仔细填写由印度中央执照颁发机构所提供的18AA表格。同时,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格的同时还要缴纳5万印度卢比的申请费。而除了进行电子药房的注册工作以外,人们还需要满足下列各项要求:
电子药房的注册执照持有人必须要遵守《2000年信息技术法案》以及相关细则的规定。
电子药房的注册执照持有人需要通过电子药房门户网站来接收零售订单。
电子药房的注册执照持有人需要根据客户所提供的处方来分配或者供应药品。
电子药房的注册执照持有人在供应药品的同时必须要借助电子药房的门户网站来生成相应的现金或者信用交易通知单,并妥善保存这些通知单以作为备案记录。
电子药房的注册执照持有人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为消费者提供支持并为所有的利益相关方提供投诉解决方案,而上述机构每周至少需要运营7天,每天12个小时。
而且,上述提供客户支持服务的机构需要招募到那些已获得执照的药剂师,从而在消费者提出问题时能够提供专业的解答。
此前通过填写21AA表格而获得的执照在其完成注册后的3年内仍将有效。而如果相关机构想要在到期后继续使用该执照的话,其就需要及时地完成相关的续展工作。
电子药房门户网站需要保护消费者隐私
电子药房门户网站需要保护好患者的隐私数据,并且不得将这些数据泄露给除了印度中央政府或者各邦政府以外(也仅限于公共医疗的目的)的任何人。同时,这部草案也规定了那些在电子药房门户网站上生成的数据不得发送到或存储在印度以外的国家。
关于通过电子药房销售麻醉药品以及精神治疗药品的规定
电子药房的注册执照持有人不得通过电子药房对外销售《1985年麻醉品和精神 药品法案》中被列入麻醉品和精神 药品目录的药物,以及在《1945年药品和化妆品法案》附录10中出现的镇静剂和其他药品。
关于营销方式的限制
该草案认为根据《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中的规定,无论出于任何目的,电子药房都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电视、互联网、印刷品以及其他类似媒体来对外推销自家的药品。
定期检查与监测
印度中央执照颁发机构需要每隔两年就组织起一支队伍来对电子药房的业务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至于是否要派遣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各邦执照颁发机构的官员则需要酌情而定。
印度中央执照颁发机构以及各邦执照颁发机构需要定期对电子药房的数据或信息资料进行检查,从而确保该电子药房满足了《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以及相关细则中的规定。此外,中央执照颁发机构以及各邦执照颁发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电子药房的注册执照持有人提供相关处方信息,例如需要对电子药房所开展的交易进行稽核等。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电子药房的注册执照持有人触犯了《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的有关规定,那么印度中央执照颁发机构在听取该名电子药房注册执照持有人的意见陈述后(主要是为了遵守相关的法规并且以书面的形式保存证据),可以在必要时叫停该药房的运营或者直接取消其注册执照。(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