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在当今的玩具世界里正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各大媒体上铺天盖地的报道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近期,位于美国纽约的一家法院对孩之宝公司与DC漫画之间发生的商标纠纷做出了裁决。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大黄蜂(《变形金刚》中一个角色的名字)这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孩之宝状告DC漫画侵犯了其商标权,理由是DC漫画将上述大黄蜂的名称用到了另外一位少女超级英雄的身上。
而在同样发生于纽约的另一起案件中(虽然这起案件并未直接涉及到玩具,但是其肯定与那些会玩到这些玩具的小朋友们有关联),美国迪士尼公司则未能获得针对另一家企业的即决判决(summary judgment)。具体来讲,这家企业会向其客户所举办的聚会派出几名自称为“公主”和“大毛怪”的人员,从而将这些聚会的气氛推向高潮。然而,像“公主”和“大毛怪”这些造型很明显是来自于迪士尼的著名人物莱娅(Leia)和楚巴卡(Chewbacca)。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并不认为上述举动会造成人们的混淆,而且这两家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截然不同,同时这些儿童聚会完全是由成人举办的,而非孩子。虽然有一些客户在网络上对该服务进行评价时确实提到了莱娅与楚巴卡,但这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
显然,玩具与知识产权这二者颇有渊源。就在几个月前,孩之宝公司曾试图完成一件闻所未闻的事情,即为一件气味商标进行注册。该公司为培乐多(Play-Doh)这款玩具的气味提交了注册申请,而这个产品在1956年就已经诞生了。孩之宝在其注册申请中写到:一种香甜的、略带麝香味的、类似薰衣草的气味,同时还带有淡淡的樱桃味道,以及咸咸的、小麦生面团的天然味道。这个注册申请将会为孩之宝的产品带来充分的保护,原因是孩之宝的竞争对手们从今以后不仅需要避免使用任何类似于培乐多的名称,同时还无法对该产品的气味进行模仿。
当然,玩具制造商们并不能一直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来获得竞争优势。例如,欧洲曾发生过无数起有关于乐高积木的诉讼。尽管乐高已经为其产品提供了专利保护,但是当这些专利过期时,乐高仍无法利用《商标法》来继续保持住自己的竞争优势。对此,欧盟法院(CJEU)表示其他公司的积木造型也是可以实现相应的技术功能的,因此乐高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权来阻止他人使用这些产品。具体来讲,当其他的积木造型中的所有重要特征都可以实现特定的技术功能时,乐高就将无法再利用自己的商标权来保持住自身的竞争优势。因此,在这件事的背后,人们可以看到欧盟法院秉承着这样一种理念:
就欧盟的知识产权制度来讲,所有的技术方案只能在有限的时间里获得保护,因此在这之后其他企业将可以自由地对其进行使用。
在欧洲,这里还发生了另外一起非常著名的、有关鲁比克(Rubik)魔方玩具的案件。该起案件涉及到一种在全球大卖的魔方玩具的三维注册商标。具体来讲,就是一家叫做仙霸玩具(Simba Toys)的企业对该注册商标提出了异议,并向CJEU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推翻了此前的判决结果,改为宣判这个注册商标是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有关产品功能性的规定。对此,法院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商标法》是无法用来保护相关技术方案的(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专利法》的范畴)。
2016年,比美实国际公司(PMS International)在英国最高法院就Trunki的外观设计向Magmatic有限公司(Magmatic Limited)提起了诉讼。该案的焦点在于一种用于Trunki儿童行李箱的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权是否遭到了另一个叫做Kiddee的竞品的侵犯。最终,英国最高法院认为Magmatic公司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理由是上述竞品并未包含任何该注册外观设计中的对比色。
有意思的是,有一些玩具公司却在中国这个全球最大的市场中赢得了官司。在近期的一起案件中,一家中国玩具制造商因为侵犯了“粉红猪小妹”的版权而遭到了处罚。上述角色的版权属于英国的一家娱乐公司。实际上,这家中国的玩具企业此前曾获得过生产“粉红猪小妹”主题厨房套件的授权,只不过现在这个授权已经过期。
同时,乐高也在中国获得过胜利。其对两家制造并销售与“乐高朋友(Lego Friends)”系列相类似玩具的企业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对方存在侵权以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中国的法院认定乐高的名称与标识属于“著名商标”的范畴。
目前,在亚洲还出现了一起涉及到玩具反斗星(Toy R Us)以及在整个玩具产业中拥有该强大品牌的人士的纠纷。为了解决这起纠纷,人们需要对该品牌进行估值,特别是亚洲的消费者们有可能会亲自上阵。而玩具行业的从业人员们也将会看到玩具反斗星在亚洲的估值到底是多少。
综上所述,鉴于玩具市场的规模与价值,以及该市场中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相比知识产权会在该领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