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非的《版权法》,如果人们想获得某件特定作品的版权,那么其无需就此开展相应的注册工作。换句话来讲,只要该作品能够符合某些条件,那么其在诞生时就可以自动获得版权。
首先,作品必须要具有原创性。这个要求意味着尽管作品并非一定要具备创造性,但是其一定是要基于作者自身的原创性劳动与技巧而创造出来的。
其次,这种作品一定能够精炼成书面的形式,或者以某种物质形式记录下来。换言之,其必须要以一种有形的形式存在,因为概念或者理念是无法获得版权的。
另一个要求则是在该件作品或者该件作品的主干部分完成时,其作者必须要符合相应的规定。这就是说,如果作者是一位自然人,那么其必须是南非的公民,居住在南非境内或者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公民。如果作者是一位法人,那么其必须是根据南非法律或者《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法律所组建的机构。如果作者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其作品的诞生地或者首次对外公开的地方必须就在南非或者《伯尔尼公约》缔约国的境内。
此外,根据南非《版权法》的规定,只有一部分特定类别的作品才可以获得版权保护。这些作品包括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电影影片、录音资料、广播节目、传送节目信号(program-carryingsignal)、已发表版本(publishededition)以及计算机程序。因此,除了要满足上文所述的各种条件以外,这些作品还必须要属于法律所规定的类别之一。
长篇小说(或者故事集)既属于文学作品的类别,同时又属于已发表版本的范畴。
以文学作品为例,法律给予这种作品的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以及自其去世后的五十年。当然,前提是作者在去世之前未曾就这件作品或者该作品的改编版本做出过下列行为:对外进行了公开;对外进行了演示;提出过对外销售的计划;以及对外进行了广播。这是因为如果作者做出了上述行为,那么相应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就只能持续到自出现这些行为的那一年后的五十年。
作者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该由其自己直接来发行书籍还是应该与出版商签订一份出版协议来发行这些作品。如果作者选择了后者,那么出版商一定会要求作者转让自己的版权,而作者通常只能接受出版商所给出的标准协议中的每一个条款。
已发表版本的版权保护期可以持续到自该版本发表的那一年后的五十年。而就那些以匿名或者笔名形式发表的作品而言,其版权保护期可以维持到下列两个期限中的较短者:自该作品(在获得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那一年后的五十年;或者合理推断出作者已去世的那一年后的五十年。
就南非《版权法》的基本原则来讲,作者就应该是其所创造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不过,下文也会着重介绍一些例外情况。
如果某件文学作品或者艺术作品是其作者在为新闻报纸、杂志或者类似期刊所有人工作期间根据相应的服务(或学徒)合同创造出来的,或者创造这些作品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在这些新闻报纸、杂志或者类似期刊中对外公开,那么上述新闻报纸、杂志或者类似期刊的所有人将拥有在这些新闻报纸、杂志或者类似期刊上所公开作品的版权以及同样用于公开的再版作品的版权。但是,在其他环节,作者仍会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如果有人委托另一方为自己拍摄照片,绘制肖像,制作凹版印刷品,拍摄电影影片或者制作录音资料,并且支付或者同意支付给对方一定的酬劳(或者相应的等价物),而作品也是严格按照委托要求所创造出来的,那么上述委托的一方将会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如果某件作品是作者在为另一方工作期间根据相应的服务(或者学徒)合同创造出来的,那么上述的“另一方”,即雇主,将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所有人。
此外,在作者或者原创者们需要与某些组织机构探讨自己的作品时,其还应该要求这些组织机构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