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康齿灵”这个品牌,上了年纪的国人都不陌生。这个有着45年历史的老品牌,诞生于辽宁丹东化学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康齿灵”几乎等同于中国中草药牙膏“第一品牌”。然而,正如许多其他老品牌因为各种原因逐渐衰败甚至淡出大众视野一样,“康齿灵”也因为诸多原因没能跟上市场潮流而在上世纪末逐渐走向没落,并于本世纪头一个十年几经易手,品牌影响力几乎消失。
2014年9月,丹东市医药物资有限公司斥资收购了这一品牌,希望能够重拾“康齿灵”在上世纪的辉煌。不过,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康齿灵”发展轨迹并未如该企业预想的一帆风顺,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康齿灵”所陷入的一系列商标争议漩涡。
无奈之下,该企业掌舵的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简称“康齿灵公司”)选择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告上法庭。2018年6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老字号在新时期的颠沛流离
“康齿灵”这个品牌诞生于始建于1952年的丹东化学厂,主要产品为含中草药成分的牙膏,曾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风光无限。
1999年1月,在改制浪潮中,丹东化学厂主体牙膏生产线产权整体出售、转制成为民营企业,即康齿灵公司。
2003年,康齿灵公司被出售给晓声传媒有限公司,与“田七牙膏”同属于广西奥奇丽集团。2014年7月,又被出售给上海钦联控股有限公司,同年被丹东市医药物资有限公司购回。
“此时,背负上千万债务的‘康齿灵’,几乎被市场遗忘。之前的品牌控制方,与全国460多家商场、超市存在债务纠纷,导致‘康齿灵’长期被超市拒之门外。员工队伍年龄老化,平均年龄超过50岁,销售队伍早已凋零。当初在被广西奥奇丽集团收购时,对方目的并不单纯,当时‘田七牙膏’想要进入东北市场,但受地方品牌阻击,困难很大。对方为了占领东北市场,决定先买下‘康齿灵’,再雪藏它。没有败给市场,却败于商战三十六计的‘康齿灵’,就此势衰。虽然不少国人依然对这一品牌心心念念,但求购无门。”企业法定代表人巩超说。
“进不去商场超市,就从熟悉的渠道入手。企业申请了‘消字号’生产许可证,顺利打入药店。2015年7月,又成立了电商部,在天猫、京东等平台设立旗舰店。”巩超说。
据了解,为适应国人消费升级需求,“康齿灵”牙膏从单一的产品,发展到16个品种、31款产品,2017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迎来了“凤凰涅”。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康齿灵”先后还清供应商欠款3000余万元、银行贷款2800余万元;在丹东高新区投资7000余万元建立起新厂区,预计明年搬入新址。
但是,在康齿灵公司看似有望焕发生机之际,其却陷入一系列的商标权属争议,而这些争议将直接影响这个老字号品牌的未来走向。
注册商标被强制注销
巩超表示,丹东化学厂在企业转制时将其注册的“康齿灵”商标(第三类)依法转让给了康齿灵公司所有。该“康齿灵”商标先后被评为丹东市著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2008年5月又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康齿灵公司就是专业生产康齿灵牙膏系列产品。
“但是在此期间,市场上出现了一批冒用康齿灵商标或者和康齿灵商标类似的产品,形成的冲击很大,我们被迫开始维权行动。”巩超说。
2015年3月3日,康齿灵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简称“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康齿宁”商标(第三类)。
2016年5月21日,总局商标局经依法审查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条件,向康齿灵公司颁发了“康齿宁”的商标注册证,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注册下来,但高兴劲儿还没过,没想到就收到了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的一纸‘康齿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巩超说。
原来,就在“康齿宁”商标被康齿灵公司成功申请注册后,丹东市另一家企业丹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康宁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宣告“康齿宁”商标注册无效。
康宁公司在申请中表示,康宁公司由丹东化学厂制药分厂转制而来,成立于2003年。康齿宁丁硼乳膏为康宁公司主导产品,系中国第一支空腔外用药,在治疗牙周炎、牙龈炎方面效果明显。“康齿宁”商标与康宁公司在2010年申请注册成功的“康此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康宁公司为“康齿宁”商标的真正拥有者,经康宁公司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康齿宁”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康宁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康宁公司和康齿灵公司前身均由丹东化学厂改制而来,改制后“康齿宁”商标继续由康宁公司使用,康齿灵公司在康宁公司在先使用“康齿宁”名称的前提下仍旧注册“康齿宁”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康宁公司商标的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并将产生社会不良影响,故请求对“康齿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8年1月24日,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下达了一份《关于第16434956号“康齿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康齿宁”系纯汉字商标,与“康此宁”商标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不能进行有效区分。“康齿宁”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康此宁”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康齿宁”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对争议商标“康齿宁”以无效宣告。
该《裁定书》下达后,康齿灵公司认为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的裁定理由不能成立,经沟通无果后,遂选择将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第三人康宁公司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状告商评委
在行政起诉状中,康齿灵公司认为,争议商标“康齿宁”与引证商标“康此宁”两者间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理由是康齿灵公司申请注册“康齿宁”商标是基于康齿灵公司是著名商标“康齿灵”商标的所有权人,康宁公司注册“康此宁”商标本身就构成对“康齿灵”商标的侵权,是一种恶意的注册行为。故本案不能单独以引证商标“康此宁”比争议商标“康齿宁”在先注册、文字构成存在一定的相似等,而认定“康齿宁”与“康此宁”近似,从而宣告“康齿宁”商标无效。
2009年康宁公司在申请注册本案引证商标“康此宁”商标之前,于2006年6月9日也申请在第三类别上注册“康齿宁”商标,但因其申请注册的“康齿宁”商标与康齿灵公司在先使用并已注册且是中国驰名商标的“康齿灵”商标近似,故总局商标局驳回了康宁药业对“康齿宁”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康齿灵公司在2015年3月申请注册第16434956号“康齿宁”商标时,总局商标局经依法审查康齿灵公司申请注册的“康齿宁”商标不存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情形,同时基于康齿灵公司是“康齿灵”商标的所有权人等因素,总局商标局予以注册。
康宁公司注册的“康此宁”商标与康齿灵公司所有的“康齿灵”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发音等方面均存在高度近似,第三人在注册“康此宁”商标时有明显的恶意行为,是明显的“傍名牌”商标。而且康宁公司在注册“康此宁”商标后一直未使用该商标,该行为证明康宁公司注册“康此宁”商标本身就是非善意的,并非为自身经营所需而注册。
此外,“康齿宁”商标的注册也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述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综上所述,被告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14246号《关于第16434956号“康齿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14246号《关于第16434956号“康齿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责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
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于2018年6月2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