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湖北省十堰市食药监局抽检6类食品17批次样品不合格1批次 浙江绍兴上虞强化专利商标服务 苹果MFi认证厂商3年增10倍:但假冒产品仍很多 安徽省食药监局:3批次炒货食品抽检不合格 贵州省质监局:化肥产品抽查13.9%不合格 洁白鱼翅竟是双氧水泡制 危害环境需民众监督 亚马逊知识产权加速器计划在印度启动 国家联动抽查木制家具 河南1批次产品不合格 陕西省铜川市食药监局抽检9类食品118批次样品不合格7批次 警惕网购假冒伪劣婴儿纸尿裤 iPhone 8刷脸解锁可不是说着玩:苹果拿下脸部识别专利 河北乐亭集中销毁假冒伪劣食品2000余件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保鲜膜(非复合膜袋)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 湖南永州江华:知识产权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源头活水” 江西赣州市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棉籽油等8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台《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操作规则》 欧洲专利局发布统一专利指南 人民日报海外版:自媒体侵权当休 Chanel近日在一起“Gabrielle” 商标侵权案中败诉 云南省食药监局:3批次蔬菜制品样品抽检不合格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 安徽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涉及食用油和小麦粉 山东泰州:“深耕行动”让更多企业向知识产权要“真金白银” 国家知识产权局去年认真完成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办结率达100% 辽宁鞍山上半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同比增21% 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路径清晰 知识产权: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典型案例(三) 青海省食药监局: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山东东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为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网络餐饮服务监督应落到“实”处 天津滨海新区:银政携手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金融活水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安徽省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知识产权如何走进“民法典时代”? 全国首家图书类版权交易中心落户山东 高通苹果“互撕”专利 英特尔“躺枪” 揭整形美容乱象 假冒美容针剂触目惊心 火爆的整形行业究竟现状如何? 2019年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研讨会在广西举办 北京多款纸巾不合格 部分卫生纸以废纸为原料 甘肃省食药监部门开展化妆品抽检3批次样品不合格 因出售盗版内容的电视机盒,5名嫌疑人被英国警方逮捕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鲤鱼、大青椒等4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湖南隆回:平台小见面礼大 28个商标136项专利 “乘风破浪的姐姐”商标被“抢注”?综艺节目如何“乘风破浪”?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抽检食品31批次 1批次橙子不合格 欧盟理事会正式签署商标一揽子计划 我国化妆品商标累计有效注册85.7万件 发展改革委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推动联合奖惩措施在开发性金融领域加快落地

追究“救命药”代购者刑责,当慎之又慎

肝癌患者代购救命药被刑拘!有4年抗癌经历的翟一平没想到,他会因代购抗癌药失去人身自由。从2016年开始,他帮在QQ群里认识的病友从德国代购抗癌药,一些病友因此延续了生命。7月25日,他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此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2014年的“陆勇代购案”。不过,陆勇对“代购”一说很不认同。他认为,“大家去买,汇款不方便,很多人都要求提供账户,我就帮印度公司解决了一个账户问题,替患者解决了一个汇款问题”,故“代购”一词对他不适用。助人购买药,而非销售药,确实无涉销售假药罪。最终2015年1月27日,湖南沅江市检察院以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向沅江市法院请求撤诉,当天沅江市法院即作出了准许裁定。

翟一平案与陆勇案同中有异。说同,都是在助病友抗癌续命;说异,陆勇没代购转销获利,翟一平则确实代购转销获利了,故而涉嫌销售假药罪。不过按其说法,他代购“价格比其他代购或药商都低”,抽成百分之五左右,“赚不了多少钱”。

《刑法》第141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何谓假药的定义,则要追溯到《药品管理法》的具体规定。其第48条第2款第2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翟一平代购转销给病友的未获进口批文的别国医学意义上的真药,也因而成了我国《药品管理法》乃至《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当然,作此规定并非全无道理,正如北京某律师所说:相比东南亚等地区,我国药品管理标准更高,可能存在购买东南亚产药品服用后发生不良反应的情况。

但由此可见,因代购未获进口批文的救命药涉嫌销售假药罪,这是种法定犯,而非自然犯。就第一个层面来说,这必然侵犯了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对于药品的正常管理秩序,应当相对应地给予行政处罚。那么就第二个层面来说,是否应该对这种行为追究刑责呢?事实上,一概追究刑责,并不妥当。

众所周知,罪与非罪的一个基本判定标准,是有无社会危害性。翟一平的代购行为固然侵犯了药品管理秩序,但同时却又是在救病友性命,有着正面积极的社会效果。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人命关天,药品管理秩序与公民性命,孰为轻,孰为重?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病友间自发自主的自救、互救行为,法律又岂能加以抑制?因此,除非发生代购转销“救命药”给人服用,致人人体危害的情况,一般对代购者都不应以犯罪论处,哪怕代购者在代购转销行为中薄有获利。

其实,最高司法当局也早已看到了这点。陆勇案发后的2014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新增的第11条第2款规定为: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目前翟一平被刑拘于上海市看守所,这意味着以立案为始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公检法各环节在相关事实认定审查及具体法律适用问题上,还宜准确把握。如果翟一平的代购转销“救命药”行为没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且确实获利甚微,那么,追究“救命药”代购者刑责,当慎之又慎。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