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6月30日起,塞浦路斯将实施全新的知识产权专利盒制度,其中的具体细则如下:
符合塞浦路斯知识产权专利盒制度的无形资产
“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指的是人们在扩展自身业务时所获得的、开发出的或者挖掘出的知识产权资产(但这不包括与市场营销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那些来自于研发活动的知识产权资产。
上述这些资产包括:塞浦路斯《专利法》中所规定的专利;计算机软件;其他可以合法获得保护且属于下列各项之一的知识产权资产:实用新型、能够为植物与基因物质提供保护的知识产权资产、孤儿药指定药品;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实用性和新颖性的知识产权资产,而且人们在扩张自身业务时利用这些资产所创造出的年度营业总收入没有超过750万欧元(如果是多家公司合营的话,那么借助上述资产所获得的年度营业总收入不得超过5000万欧元),同时这些收入需要由塞浦路斯或者海外的主管机构进行核验。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名称(包括品牌)、商标、肖像权以及其他用于推销产品与服务的知识产权将不会再被视为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
符合塞浦路斯知识产权专利盒制度规定的成本支出
相对于上述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符合规定的成本支出”指的就是在每一个税收年度中因开展研发活动而带来的全部成本,同时这些成本需要全部或者专门用于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的开发、改进或者创造活动,并且要与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具有直接的关联。
符合规定的成本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工资与薪酬;直接成本;研发设备所带来的一般费用;与研发业务有关的供给品费用;与外包给非关联方的研发业务有关的成本。
但是,下列成本支出则不符合规定:获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已支付或者应付的利息;与获得或建造不动资产有关的成本;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与开展研发活动的关联方所支付的费用或者应向其支付的费用,而不管这些费用是否涉及到成本分摊协议;不能直接证明与某一特定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有任何关联的成本。
符合塞浦路斯知识产权专利盒制度规定的收入
“符合规定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因使用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而获得的版权收入或者其他收入;因对外许可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的运营权而获得的收入;因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而获得的保险或者赔偿收入;因出售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而获得的资本收益或其他收入。
塞浦路斯知识产权专利盒制度规定中的总利润
来自于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的“总利润”指的是在该税收年度中所获得总收入减去产生上述收入所需的直接成本后的金额。
塞浦路斯知识产权专利盒制度规定中的直接成本
上述直接成本包括下列各项:在凭借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赚取收益时所产生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成本;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本;用于为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开发活动提供资金的权益名义利息。
塞浦路斯知识产权专利盒制度规定中应纳税利润的计算
在凭借符合规定的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总利润中,其中80%的利润可以作为可扣除费用,而且纳税人每年可以自行选择申报全部或者部分的可扣除费用。
塞浦路斯知识产权专利盒制度规定中的会计记录
如果人们想根据上述制度获得相应的收益,其须要针对每一个无形资产来保存好相关的账簿以及收入与费用记录。(编译自:www.monda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