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18年第2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
一、本次抽检的食品为食用农产品共抽检4个地市88批次产品,其中合格产品86批次,不合格产品2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温州市绿源果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金桔,三唑磷检出值为0.83mg/kg,比标准规定≤0.2mg/kg高出3.15倍。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温州菜篮子锦绣农贸市场谢炳建禽类肉产品店销售的标称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禽业分公司生产的乌骨鸡,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检出值为879μg/kg,比标准规定≤200μg/kg,高出3.395倍;磺胺类(总量)检出值为245μg/kg,比标准规定≤100μg/kg高出1.45倍;呋喃唑酮代谢物(AOZ)检出值为1.40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个月内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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