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有效发挥各项制度效能为抓手,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全年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030件,审结各类案件2031件,分别同比增长8.15%和8.2%,继续保持良好的审判质效。主要做法有:
一、着力破解“举证难”问题,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一是充分发挥诉讼保全措施的制度效能。建立程序规范、保护有力的诉讼保全机制,探索完善“法官+执行人员+技术专家+技术调查官”的诉讼保全执行模式。全年共裁定支持各类诉讼保全198件,其中,诉前保全30件、诉中保全168件,为案件的有效审理和纠纷化解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是充分发挥调查令等措施在调查取证中的作用。在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等纠纷中,针对发明人很难获取所在单位、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销售合同、发票等难题,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引导发明人所在单位主动提交相关专利的销售 发票,为准确查明职务发明人应获得的报酬数额打下基础。对销售数据等由第三方掌握的情况,通过签发法院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适当加大取证力度,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三是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建设。在案件审理中探索诚信诉讼告知制度,适度强化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与协助义务,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说真话、讲真事,对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在多起申请人提起的明显不具有合理理由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经释明,申请人主动撤回管辖权异议,避免案件审理因管辖权异议而产生的不合理拖延。探索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让拒不提交证据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着力破解“赔偿低”问题,充分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一是努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建立以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符合权利人市场预期的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知名度等市场价值因素在侵权损害赔偿确定中的作用。依法将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计入损害赔偿数额,由侵权败诉方承担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二是积极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有45起案件在法定赔偿限额以上作出判决。
三是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惩治力度。对于具有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为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三、着力破解“周期长”问题,增强司法保护的便民性和时效性
一是深化“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完善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相互协调的“四位一体”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综合运用规则。制定出台《技术调查官出庭规则》,全年技术调查官共参与审理案件67件,出庭91次,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书16份,参与保全、勘验、咨询等212次;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158件,专家咨询42次,技术鉴定32次。全年案件平均审理天数113.07天,同比减少16.19天。
二是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在多元化解纠纷中的作用,调解员实行定期驻院调解,不断推进和深化知识产权诉前、诉中委托调解工作。2017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进入诉前调解的案件115件,同比上升18.56%,调解成功31件,调解成功率26.96%。制定《推进诉中委托调解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诉中委托调解,特别是开展二审案件委托调解工作,促进繁简分流。
三是加强信息化手段深度运用。案卷材料扫描程序进一步优化,电子卷宗应用逐步深入,音字转换探索应用,一审案件裁判文书辅助生成系统建成,审判管理、庭审活动、诉讼服务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应当事人申请,尝试在多起案件中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开庭、调解、召开技术听证会、对技术鉴定意见进行质询等,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有效缩短诉讼周期。
四是建立委托公证机构送达机制。与公正机构建立委托公证送达机制。对于无法通过邮政专递送达的案件,尽量避免直接适用周期较长的公告送达,而是委托公证机构派员直接送达,既提升了送达成功率、提升诉讼效率,也能对送达过程进行公证固定。共委托送达65件,成功送达3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