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1日,美国版权局引入了全新的实施细则,该细则用于管辖一部分电信媒体服务提供商的注册工作。上述提供商只有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在某些情况下免于遭遇版权诉讼。
那些发布用户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content)的网站运营商以及提供商均会面临遭到权利人指控其涉嫌或者实际存在版权侵权行为的风险。毕竟,对相关内容开展全面的审查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这有可能会带来自身无法控制的责任风险。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为这些服务提供商提供了特殊的保护。那些允许第三方发布用户生成内容(例如评论、照片以及视频)的网站、应用程序以其他类型的网络平台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于遭到侵犯版权的指控。具体来讲,这种保护涉及到第三方在各个电信媒体上发布的用户生成内容。
根据上述已经付诸实施的修订细则,服务提供商需要以电子方式向美国版权局注册其所指定的电信媒体代理。此前以书面形式开展的任何注册工作都不再有效。如果未执行电子注册流程,那么将无法得到任何保护,因为电子注册是获得保护的强制条件。而注册也需要每三年更新一次。(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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