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一年,北京市的法院正在逐步探索限制“牟利性打假”。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表示,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态势,而且主要关注显而易见的标签瑕疵、宣传用语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是否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实践中争议较大。(3月10日《北京日报》)
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和正义无关,赚了钱才能更高尚”的牟利动机,并不被主流价值观认同。特别是,一些“职业打假人”受利益驱使,游走于法律边缘。如此语境下,北京法院正在逐步探索限制“牟利性打假”,具有风向标意义。
当然,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共治"属性。我国目前的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消费安全需求之间形成矛盾。如此背景下,“职业打假人”群体去监督生产者、经营者,既能够倒逼市场机制的净化,又可以促使监管部门更积极有效地履职,还能够起到一定的公民教育作用。正因为如此,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很多条款其实给“职业打假人”留下了一定的生存空间。比如,有条文专门提到,在民事责任承担中,可以多倍惩罚性赔偿,这种规定并没有完全排斥“职业打假人”。同时,2014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被解读为法院支持“买假打假”。
然而,201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其中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换言之,“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不受法律保护。特别是,2017年6月,最高法的一份回复意见中提到,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这说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对这一群体的看法也在逐渐发生改变。因此,对于“牟利性打假”,笔者认为需要疏堵并举。
首先,必须将“职业打假人”纳入新消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和规范。“职业打假人”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我们要遏制“职业打假人”在主张权利时,带来的负面作用。同时,“职业打假人”在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社会共治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维护权利、主张利益。换言之,“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自身也要理性地去接受法律的规制,在追求个人利益或维护权利的时候,也肩负有促进公共福祉、追求公共利益的社会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