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韩国针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分别有哪些规定?
答:韩国《外观设计法》第6条规定,下列外观设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注册:1.与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2.可能危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3.可能导致与他人业务有关的物品发生混淆的外观设计;4.构成产品的主要形状仅仅是实现该产品的功能所必不可缺的外观设计。
2001年7月1日,韩国开始对部分外观设计予以保护,即对物品的形状、构造、色彩及其组合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进行外观设计注册。提交部分外观设计申请的物品,必须是独立的物品,必须为物品的一部分,必须与其他设计存在对比对象,必须明显区别想要申请的部分,成套物品不能成为部分外观设计的申请对象。
2004年底颁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对打字机字体进行保护。根据相关规定,新字体创作者对该字体享有独占权,未经创作者许可,他人不得使用。韩国目前对字体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即仍强调其载体的物品性。韩国要求提交专利申请的字体设计是通过拼音字显示,涵盖所有字母,显示所有拼音。
根据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6条第4项规定,仅由实质上是为实现物品功能的形状组成的外观设计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注册。根据此规定可知,对于因功能限定作出的设计在韩国不能获得注册。上述规定中所称的“物品功能”是指技术的功能,不能获得注册主要为以下情形:由实现物品技术功能而确定的形状(必然的形状)组成的外观设计,或者为实现物品的互换性(兼容性),由标准规格确定的形状(准必然的形状)组成的外观设计。
根据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第6条第1项和第3项的规定,与韩国国旗、国徽、军旗、勋章、徽章,公共机构的奖章和纪念章,外国的国旗、国徽,国际组织的文字或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以及可能与他人业务相关的产品产生混淆的外观设计,均不予注册。据此可知,由于使用著名的标志和卡通形象等的外观设计,容易与标志和卡通形象的所有人的产品产生混淆,故而属于不予注册的外观设计范畴。
问:欧盟外观设计法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分别有哪些规定?
答:欧盟外观设计法第9条规定:违反公共政策和社会道德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权。部分外观设计是欧盟知识产权局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界面设计可以被看作是产品设计,即无须指定适用的其他产品就可以获得注册和保护,只要符合外观设计的保护要件,就可以授予外观设计权。除此之外,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对于申请注册计算机图像和图形化使用者界面的设计申请案的图面并没有其他方面的特别规定。
《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仅受其技术功能所限的产品外观特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权的保护。除了上述仅受技术功能所限定的外观设计外,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如下外观设计特征也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即该外观特征必须以准确的形状、尺寸再现,以便采用该外观设计或与该外观设计结合的产品能够被机械地连接到或容放到或靠接到另一产品上,使各自完成相应的功能。同时,该条第3款还规定,在满足《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4条(获得保护的条件)和第5条(新颖性)规定的前提下,某种用于在标准组件系统中进行多种组装或多个可互换产品连接的外观设计可以获得授权。
欧盟知识产权局对铅字“印刷字体”、字帖进行保护,但是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字库可以由计算机软件指令保护。欧盟知识产权局对样式进行保护,比如物品的陈设状态、产品的包装样式等。(未完待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供稿)
(责编:王小艳、王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