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3日,加拿大与其他10个国家(均是此前已废止的TPP协定缔约国)在日本东京就达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定(CPTPP)”举行了一系列的磋商工作并最终达成了共识。此前,上述11个国家已经于2017年11月10日在越南岘港就这份即将生效的协定的核心内容进行了讨论。可以看到,就在美国于2017年1月宣布退出TPP协定后,CPTPP又以一种新的形式“死灰复燃”。
尽管CPTPP的具体内容尚未对外透露,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份协定很有可能会对此前TPP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章节做出较大的改变。而有关方面也已经决定要搁置此前在TPP中已获得通过的大量知识产权条款。目前,人们还不清楚这些条款将会被永久搁置还是说在未来某段时间再重新启用。而CPTPP正式的签署仪式则将于2018年3月下旬在智利举行。
从当前情况来看,加拿大的法律应该可以满足大部分被搁置条款的要求。但是,这里还是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诸如那些与专利保护期延长、医药数据保护以及版权保护期有关的条款。
涉及专利与药品的条款
专利保护期延长:TPP协定中的第18.46条以及第18.48条要求各缔约国在考虑到下列因素时可延长专利保护期:审批机构(即,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所造成的不合理延迟;以及在专利药品上市审批过程(即,加拿大卫生部)中所造成的不合理延迟。但是,当前加拿大的法律并未规定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所造成的延迟可用于延长专利的保护期。
数据保护:TPP协定中涉及新医药产品和生物制品的第18.50条和第18.51条也被搁置。其实,加拿大本国法律已经为“创新药物”(以及生物制品)提供了最高8年的数据保护期,从这点来看已经符合了上述条款的规定。但是,人们暂时还不清楚加拿大是否会选择采纳第18.50条2款a项中的可选条款,该条款将为那些涉及到新配方、适应症或已获批准的医药产品剂型的全新临床信息提供最高达3年的数据保护期。截至目前,加拿大还从未使用过这种数据保护方法。
涉及版权与相关权利的条款
版权的保护期:TPP协定中涉及到版权保护期的第18.63条也遭到了搁置。根据当前的《加拿大版权法》,版权保护期应该是作者终身及其去世后的50年。但是,TPP协定第18.63条却要求将自然人作品的版权期限至少延长到作者死后70年,同时企业作品的版权期限也要至少延长到首次出版后的70年。当然,随着上述条款的搁置,加拿大将不再有义务对现有加拿大 法律中所规定的版权保护期进行延长。(编译自: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