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全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总趋势相比,河北省版权产业的发展可以说还有诸多挑战,也因此面临很多机遇。
近几年,随着对河北一些版权产业的跟踪调研可以看出,一方面,河北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及其占当年GDP的比重一直保持迅猛增长态势,特别是这几年文化体制改革后,包括新闻出版在内的文化部门和单位,经过集团化企业改革,产值及增长率爆发性增长,每年增长率都在10%到20%。另一方面,放到全国范围来看,河北版权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依然处于相对落后的位置,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版权保护意识不强,对版权资产的认识和运用不足
在河北省,版权企业和著作权人对版权保护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突出表现在作品登记数量少、质量低。作品登记的数量和质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版权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和法制管理水平。河北省平均每年的作品登记数量为三五百件,相比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的每年几万件乃至几十万件,差距是巨大的,处于全国较低水平,这其中具有高含金量和投资价值的作品更是难以寻觅。
版权保护的意识还不是很强,还表现在河北省版权企业对版权资产的认定开发和运用制约着企业的发展。版权资产属于一种无形资产,是文化产业的核心资产和文化产品的价值体现,它同样可以表现为股权、债权、物权等财产权利。
河北省大型版权产业多为国有,为数不少的国有文化企业管理者版权资产保护意识、保密意识、保全意识和保值意识淡薄,没有对所持有的版权资产进行全面有效的统计和核算,更缺乏将版权资产等无形资产作为单独的资产类别进行经营、运作和管理的经验,潜在的版权商业价值没有实现。比如在版权核心产业的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版权的管理大多还只限于存档,特别是广播影视部门在过去5年内,电视台自有版权资产的积累和储备不升反降,更大的问题在于广播影视部门对自身节目的版权拥有情况还没有做到心中有数,对拥有版权的节目如何管理和增值无从下手,对许多节目的侵权与被侵权状况也不明不白和不知所措。这些问题,就使得想买版权的不知找谁,想卖版权的不知是否拥有,也不知价值如何。在这种情况下,文化单位由于文化产品的版权资本化认定不足,与外部资本不好对接,文化版权产业融资难的问题不好解决。
总之,河北省由于一些企业对借助版权创造财富的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版权在提升企业的经济附加值、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方面的巨大作用,企业创新发展环境不好、措施不力,无法培育和发展版权产业的规模性支柱企业,导致河北省虽是文化资源大省,却始终不能进入文化强省的行列。
产业结构不够合理,创新能力不足
在河北省的曲阳、武强、蔚县、邯郸等传统版权产业集中地区,已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也拥有一批河北省传统版权产业的领军人物,但是许多享有盛名的传统产业存在同样的问题。
首先是企业之间互相抄袭,无序竞争,混战一片,市场的经济秩序混乱。其次,传统企业遭遇了创新发展的瓶颈,多数企业仍旧停留在老祖宗留下的遗产上小改小动,看似从业人员很多,但多数是家庭式的手工作坊,依靠最基础的简单劳动获取微薄的利润。再次,机器仿制、电脑仿制技术的发展使得一个创新产品被仿制的周期越来越短、难度越来越低、精度越来越高,在不断的侵权过程中人们创新的欲望在减弱,企业不敢创新,也基本不会在产品创新和研发上进行投入,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自有版权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也在逐年下降。特别是近几年,在国内需求不足、外贸出口下降等经济不景气的压力下,这些传统产业的生存压力日趋加大,在无序的抄袭竞争中,一些传统产业不断萎缩,甚至后继无人。
据2017年4月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在京发布的《2017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称,“中国网络核心版权产业规模已突破5000亿元,同比保持了31.3%的高增长速度。”可以说我们已进入网络数字时代,这一新经济的飞速发展,改变着整个版权产业的发展模式。与此同时,侵权盗版案件的手段越来越高科技化,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利用机器自动成文,使用过程中的频繁转载、剪裁转发等问题大量出现,还有调查取证难、价值评估难、赔偿执行难几大难题,使得版权保护的司法、行政、服务等各个方面都比新经济发展的现实严重滞后,面临挑战。
版权保护包括版权的司法、行政执法、服务三个方面内容,在一些司法纠纷案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由于电子文档、网络传播而提供不了自己原创作品的证据,以及由于多次转载、网上销售使调查取证难度加大,更无法证明自己作品被侵权实际资金数额,在谁告谁举证的情况下,对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和赔偿就很难达到。
赔偿难也是著作权人不愿打官司的重要原因,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多少赔偿,甚至丢了市场,是很多版权司法案件中权利人遇到的尴尬情况。在2014年度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的范锦才皮影舞蹈《俏夕阳》作品著作权案中,从1997年作品完成在中央电视台春晚上演出,到2007年提起诉讼,再到2014年法院终审,近20年的时间,范锦才赢了这场官司,但是最后法院只给判了5万元赔偿。
网络经济环境下,作品内容极大丰富,导致侵权案件爆发性增长,版权行政执法和服务在版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作用越来越大。在河北省,版权行政执法和服务力度偏弱,全省各地市政府部门从事版权服务和行政执法的人员最多也就二三十人,版权执法和服务方面的人员、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缺乏健全的机制、有效的手段和人员的跟进,河北省版权行政执法和版权服务力度偏弱导致著作权人被侵权时总是感到维权无门,这严重影响了河北省著作权人创新发展的积极性。
提高版权服务水平刻不容缓
由于版权保护可能涉及各行各业的每个著作权人,版权保护问题都靠司法行政执法去解决很不现实,在我国,我们一直强调要提高版权服务水平,设置前置解决机制,通过著作权人协商、服务机构调解、行政部门执法等渠道来保障著作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我们强调从服务著作权人、提高版权服务的角度,来达到推动著作权人创新发展的目的。
在河北省,与著作权人对版权服务的需求相比,版权服务保障还很不足,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从版权服务的机制来讲,目前,良好的创新保护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高效的审查授权机制、健全的成果转移机制以及完善的创新成果保护机制都没有形成。也就是说,河北省实际上版权产品产生后,从版权的确权、价值的评估和产品的许可授权再到版权的交易、保护这些版权服务的整个体系还没有形成,甚至每个环节的服务保障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这些对个人或企业创新产品和再投资发展非常不利。
从版权服务的目的来讲,由于人员、资金的不足,目前河北省版权工作的主要精力仍放在法制宣传、作品登记、咨询调解上,随着版权服务企业、为企业创新发展保驾护航的新理念的发展,版权保护之后的运用将成为更大的课题,如何用更加务实的服务促进版权企业创新成果加快应用应成为版权管理和服务的一项主要任务。
从版权服务的机构来讲,除了省内有一家版权保护中心,石家庄市有一些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外,有许多地市都没有专业从事版权服务的非盈利单位和律师,懂版权业务的专业人士很少,在侵权量大、侵权行为专业多样的情况下,不能满足著作权人的需要。
从版权服务保障的角度讲,由于投入产出的不对称性和消费市场的不确定性,版权产业表现出典型的“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版权评估、金融资本服务保障、交易平台等方面的服务保障还严重不足。在具体保障手段上,目前河北省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版权大数据平台,也没有权威的对版权产品进行金融评估的机构。
(作者单位:河北省版权保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