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江苏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该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总体情况: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9类食品61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98批次,不合格样品12批次。其中:水产制品89批次,不合格1批次;餐饮食品45批次,不合格1批次;饮料85批次,不合格3批次;糕点94批次,不合格2批次;酒类33批次,不合格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1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93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106批次,不合格2批次;水果制品44批次,均合格。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常州市冠源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冠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6CFU/250mL,32CFU/250mL,44CFU/250mL,33CFU/250mL,25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标称兴化市健业饮料厂生产的果肉型椰子汁饮料,蛋白质检出值为0.23g/100g,标准规定不少于0.5g/100g。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标称新沂市凤鸣山泉饮用水厂生产的凤鸣山泉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34CFU/250mL,21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29CFU/250m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盘金华府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南京绿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卤猪耳,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70000CFU/g,<10CFU/g,<10CFU/g,<10CFU/g,<1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五)标称江苏尚品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九五至尊天尊酒(配制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5.3%vol,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1.0%vol~53.0%vol。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六)苏果超市(海安)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盐城市海泽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丝,铝的残留量检出值为713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500mg/kg。初检机构为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七)丹阳市开发区蒋孔坚新世联华超市加盟店销售的标称南京三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花生(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9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g/100g。检验机构为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八)泰州市优德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泰州市海陵区友林食品厂生产的脆饼(糕点),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3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苏州市职业大学(苏州开放大学)(第四食堂)销售的油条(苏职大第四食堂),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496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
(十)标称扬中市欧麦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蟹小方,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53,标准规定不超过1.0。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标称扬州绿宝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水厚切莲藕(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3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初检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十二)标称宝应县宝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水莲藕(盐水渍菜),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8g/kg,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检验机构为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三、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该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徐州、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盐城、连云港、宿迁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