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汽车4S店版权纠纷案,引发行业关注。在该案中,武汉新建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下称新建业公司)认为北京国机隆盛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国机公司)经营的东风本田汽车4S店侵犯了其对建筑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将国机公司及北京德诚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庭审现场,建筑设计图纸是否属于建筑作品成为原告和被告辩论的一大焦点。新建业公司主张建筑作品体现于设计图纸等各有形文件中,按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属于对建筑作品的复制;国机公司则主张建筑作品仅指建筑本身,设计图纸、设计模型并非建筑作品。
一般而言,建筑物的形成,首先需要绘制一系列建筑设计图,然后根据设计图制作建筑模型,再经过施工建设,最终形成建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物体现了相同的建筑设计,但两者却分属不同的作品类型。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建筑作品,即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其与用来完成建筑施工的图形作品,即为施工绘制的工程设计图分别属于不同的作品类型。其实,近年来,建筑作品引发的版权官司并不少见。因建筑作品本身的特殊性,这类纠纷中,应如何认识建筑作品和建筑设计图、建筑效果图等图形作品的关系并确定侵权判定规则,以及如何判定建筑作品的权属,引发业界思考。
作品定义有分歧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建筑作品”的定义引发了讨论。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等。
新建业公司代理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事业合伙人张玉瑞律师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建筑作品首先应是精神产品,体现为建筑设计,可类比专利申请书和权利要求书;根据建筑设计作品建造的建筑物,可类比专利产品。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归为建筑作品。美国版权法将“建筑作品”定义为对建筑物的设计,可以体现在任何有形的表达载体上,包括建筑物、建筑设计图(architecturalplans)或绘图(drawing)。其中,建筑设计图包括图纸、设计说明、工程预算、工程进度表和其他相关文件。可见,从表现形式来说,建筑作品包括从设计草图到建成建筑物之间的所有设计构思的体现物。记者联系被告代理律师,对方表示目前不便接受采访。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阮开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认为,建筑设计图也可构成建筑作品。他认为,建筑物和建筑设计图是建筑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是以三维立体的形式表现的,也是建筑作品价值体现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后者是以平面的形式表现。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建筑设计图既可以作为建筑作品,也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受到保护。著作权法并不要求一种作品必须仅归属于法条中关于作品类型的列举之一。他举例,电子游戏既可能作为软件作品,也可能作为类电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过,他也指出,立法对于作品类型的条款应当尽量采取一种作品对应一种列举类型的规定,否则容易产生权属的争议。
是否侵权存争议
对于建筑作品,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利用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建筑设计图纸建造建筑物,是否构成侵权。
对此,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生袁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需要根据结果区分两种情形:如果最后建成的建筑本身不构成建筑作品,那么这种照图建房的行为是“制造”而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如果试图维权只能另寻途径;如果最后建成的建筑本身构成建筑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争议很大。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规定,这种行为无疑是“复制”,但按照现行著作权法是否构成“复制”,只能等待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
张玉瑞认为,未经许可按照他人建筑图纸建造建筑物是一种侵权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对二维作品的保护,过去的理解仅限于二维复制。如对建筑作品效果图、设计图、施工图通过复印、临摹的二维复制,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是侵犯了他们作为图形作品、美术作品的复制权。但实际上,效果图、设计图、施工图是特殊作品,他们是建筑作品的媒介和体现物。举例来说,国家大剧院、鸟巢、水立方这些建筑作品的效果图、设计图、施工图虽然是二维的,但是人们凭借形象思维、逻辑思维以及专业技能,可以模仿建造出相应建筑,如同人们对照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可以制造出机器一样。因此,建筑作品受保护,并非仅指建筑外观,也包括建筑物的内部构造。“模仿已建成的建筑物外观建造建筑物,构成侵犯建筑作品的复制权。同样,按照建筑作品的任何阶段的设计成果,包括效果图、设计图、施工图等,未经许可建造建筑物,也构成侵犯建筑作品的复制权。国外有大量类似的判例可以参考。”张玉瑞说。
作品权属需明晰
建筑作品通常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协作完成。由于涉及众多权利主体,厘清不同作品权属尤为必要。
在袁博看来,建筑作品的权利归属和其他类型作品并无本质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权利法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一般的认识,作品的著作权遵循“谁创作,谁享有”的法定规则,这和普通的作品类型无异。但是,由于建筑作品本身具有的特点,即组织建筑施工的经营者往往本身并没有设计能力,一般需要委托其他设计者设计建筑作品的图纸,这就涉及到著作权的分配和转移问题。“此案就属于此种情形。”袁博说,案件所涉建筑设计图纸属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委托作品。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如果建筑作品的实际经营者从图纸设计开始完全独立完成,并未假手他人,那么建筑完成后构成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归属于他自己。”袁博表示。
阮开欣认为,委托建筑设计应当尽量对版权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否则容易产生权属纠纷。在约定建筑设计的版权权属时,尽量不要简单以“建筑作品设计图”进行表述,否则可能会产生歧义,误认为不包括建筑作品以建筑物表现的利用形式。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合同所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未进行约定,那么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作品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是分开规定的,那么权利人可以通过哪种方式进行维权?袁博认为,首先,对于一幢本身不构成作品的建筑而言,直接参考该建筑外观将其仿制成另一幢建筑,不构成对建筑设计者版权的侵犯,因为此种建筑外形没有足以构成作品的独创高度,不属于版权保护的对象,如果试图维权只能另寻途径。但是,与其对应的建筑设计图一般都构成作品,如果复制、利用此种设计图同样构成侵权。其次,对于一幢本身构成作品的建筑而言,设计者可以从建筑作品和图形作品两方面得到保护:第一,建筑作品本身可以凭借自身的外观造型阻止他人构筑相同或者类似的场馆;第二,此类建筑作品的设计图纸同样构成图形作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利用。(本报记者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