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
海外代购为何风生水起
记者:随着代购行业的兴起,留学生、旅居国外的国人等都加入代购大军,甚至常年在国内的人士也摇身一变成了“海外代购”。代购行业虽发展势头不减,但有的代购者的行为涉嫌走私,如今又出了假货横行的问题。短短几年时间,即便面临可能触犯法律的风险,但代购行业依然“风生水起”,甚至还出现了售假的情况,其中原因何在?
刘俊海:代购出现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国内消费品市场存在着基本的社会矛盾,就是广大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对物美价廉商品的消费需求与供给端或服务商提供的质次价高商品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就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都想买到好的化妆品、好的衣服,但是消费者的这一需求没有得到满足。第二,无论是留学生还是去海外旅游的人,都可以通过代购赚到很多钱。第三,消费类型分为日常生活消费、享受发展型消费和奢华奢侈型。国内一些厂商缺乏诚信,消费者就转移到海外代购的商品程序中去。第四,监管部门基本上是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监管存在一定的漏洞。
海外代购出现假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没有识别能力,识别不出来假货和真货。生产商通过分装、贴标签、使用正品的包装袋等各种逼真的模仿方式来迷惑消费者。二是生产假货的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假货的造价太低,惩罚力度又跟不上。
刘德良:一方面是有些消费者的消费心理问题,认为凡是外国的化妆品、奢侈品就是好的,所以很多人就做起了代购生意。另一方面,我国一些地方存在制假情况,制造假货的成本远远低于转卖真品的利润,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代购售假“副作用”大
记者:我们调查发现,在代购行业,有些是作为中间环节只负责联系客户,不亲自购买商品,甚至快递都是供货商代发,这就造成了代购行业假货横行的现状。代购售卖假货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刘俊海:生产售卖假货肯定是违法的。制售假货的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消费者买到假货后,可以直接运用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制裁失信、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警示代购行业、教育全社会、慰藉公众心理的功能。
刘德良:知假售假既是不正当行为也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盗用冒用他人的商标,就可能会侵犯商标权。权利人既可以选择商标法也可以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只不过,这两部法律保护权利的侧重点不同,商标法从权利人的角度考虑,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注重维护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记者:代购作为微商、网店的一部分,所售卖的商品涵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既有护肤品、化妆品等,还有奶粉、水果等食品。如果代购的化妆品或食品是假货,很有可能对消费者的身体造成影响。那么,市场上频频出现的代购假货对我国的市场秩序会造成哪些影响?会对消费者带来哪些危害?
刘俊海:这种副作用和负能量是全方位的。第一,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有的涉及到护肤用品、保健品,还可能直接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第二,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产东西质量再好、价格再公道,消费者也不相信国产的比外国产品好。这种“好人受气坏人神气”,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第三,助长了不劳而获的畸形财富观,可能会形成“挣歪财挣得快”的观念和恶劣社会风气。这种社会风气污染了民风,颠覆了传统的中华优秀文化。人们可能会认为,代购假货挣钱快又不会受到惩罚,放着这种钱不挣就是愚蠢。第四,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如今的社会是陌生人社会,而陌生人社会要靠契约精神、信托文化和诚信文化来呵护彼此,构建彼此之间的信赖和信任关系。因为代购假货,人们对陌生人可能会选择冷漠,选择不信任。即使陌生人是善意的,也可能会受到人们的敌视。
总而言之,代购出现假货破坏了社会风尚和诚信体系。有微观上对消费者个人的影响,也有宏观上对社会的影响;有对消费者的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有近期能看出来的,也有潜在的、会慢慢显示出来的危害。
杜绝假货需多方发力
记者:消费者在遇到假货时往往束手无策,维权难度大。比如不知道如何证明真伪、专门机构检验成本太高等。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规范,从而杜绝假货现象的发生,维护消费者权益?
刘俊海:消费者应增强科学消费、理性消费、文明消费理念。不迷信洋货,一定要摒弃占小便宜的心理。同时,消费者要善于固定和保全证据,比如要保存好商品发票、快递单、外包装等,因为打官司靠的是证据。另外,建议消费者增加一些关于消费品的日常知识,对化妆品的指标、颜色、色泽、原材料及包装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求人不如求己,自我保护就是最大的保护。
另外,也希望监管部门特别是工商、海关、质监、食药监、商务部门形成执法合力,消除监管海外代购的盲区和真空地带,铸造监管合力,提升监管公信,确保海外代购售假者的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确保违法收益归零,甚至变成负数。只有这样,才能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
畅通消费者维权通道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对经常代购假货的人要依法纳入黑名单,一次卖假货终身后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确保诚信企业的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
刘德良: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售卖假货已经有了详尽的规定,只不过在行政机关执法和监管过程中存在漏洞。因此,一方面执法机关要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一方面消费者还是要炼就火眼金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