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江小华(化名)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总价为5.7万元。后经厂家鉴定,上述茅台酒为假冒产品。江小华随即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5.7万元,10倍赔偿57万元,承担公证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购买者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故判决被告退还货款5.7万元,支付公证费2500元,驳回原告10倍索赔诉求。购买者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带来的争议可谓不小,有些职业打假人的确在一定意义上浪费了行政、司法资源,又没有起到净化商品市场的作用。因而,否定职业打假人的索赔有一定道理,但不宜忽视其存在的客观意义。全盘否定职业打假人,不妨为其打开另外一扇窗,变职业打假为职业举报。
职业打假人的群体兴起,主要源于商品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以及普通商品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的规定。特别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特定情形下,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知假买假的,仍可获得赔偿。这激起了打假者的热情,并导致职业打假人群体越来越大。但遗憾的是,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并未因此得到明显遏制,消费环境也未得到显著改善。
主要原因在于,基于成本、技术、专业性等打假难度考量,职业打假人更愿意投机取巧,揪住广告语、标签等细枝末节问题索赔牟利,而非是针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的打假。从这方面讲,职业打假人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净化市场”作用。正因如此,这个群体也渐渐失去了信赖他们的“群众基础”和诉求被支持的法理支撑。
如新闻报道中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的职业打假人,显然带有明显的牟利性、经营性,驳回以知假买假为业的“经营者”的10倍赔偿诉求,不存在法理障碍。
但是,也不能因此一味抹杀职业打假的特殊意义。消费者与商家的博弈本来就不对等,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消费者往往受限于技术、时间、金钱等因素,大多不和商家较真。而职业打假客观上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因此,正是因为职业打假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现实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否定职业打假的时候,不妨将其作为类似于“赏金猎人”的职业举报人对待。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划定职业举报人的行为和业务边界,如规定其仅可在商品质量问题和明显欺诈问题方面,享有假一赔十的索赔权或有偿举报权。要推动其转型发展,如令其指导普通消费者索赔,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帮助正规商家打假等。其实,在食品药品和环保领域,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重奖举报人的制度,期待在打假方面,职业举报人的相关制度也能跟上。(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