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市灞桥区抽检21类食品251批次样品 不合格7批次 巴基斯坦传统观日法入选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职业打假领域社会矛盾激化 文博会“国际版权创新服务研讨会”十月底召开 WIPO发布消息称,加拿大加入三项商标条约 米奇版权保护将到期 迪士尼或失这棵“摇钱树” 专利战倒逼LED产业探寻新出路 2012年中国受理专利纠纷案2510件 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示(2022年第36号) 福建福州市市场监管局: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云南大理:活态展演非物质文化遗产 从万亿知识产权市场分一杯羹 爆款故宫日历频遭盗版背后:以同款名义复制伤害创意 贵州省启动发明专利运营试点工作 江苏省质监局抽查179批次儿童家具产品合格率为82.1% 上海专利行政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与法国开发署的合作有利于地理标志保护 韩国海关总署打击假冒侵权产品成效显著 促进高校专利技术 转移转化迫在眉睫 美国敦促阿里巴巴加强淘宝网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大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谷歌申请“眼球计算机”专利 山东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339批次肥料 10批次不合格 北京工商开展打假维权行动 动批查扣两万件假冒阿迪 玻尿酸肉毒素假货横行,消费者如何炼就“火眼金睛” “二手球鞋”交易背后风险 防伪信息可造假 最高法:实行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问题电缆:著名商标如何著名? 国家食药监局、财政部联合发布《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广东广州成立知识产权发展联合会 高价值专利服务“战疫”,线上转化来帮忙 最高检:综合运用惩治手段消除行为人再侵权危险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2批次消防产品抽检不合格 广东省广州市质监局抽查21批次床上用品产品不合格3批次 科技部:解读科技重大专项如何推动我国自主创新 安徽省阜阳市食药监局抽检餐饮食品21批次样品不合格1批次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安徽蚌埠多部门联合开展冬奥版权保护集中行动 网购成侵犯知识产权重灾区 五河县专项检查夏令食品严打制假售假行为 河南郑州市市场监管局: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织2018年北部湾各市开展专利联合执法检查 “二十四节气”入非遗名录 被誉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 夏普北美商标授权案 海信反击 战场转移联邦法院 苹果为何总是提前6个月在牙买加申请商标? 亚马逊专利申请曝光新计划:自动驾驶汽车 北京工商抽查:14批次汽配类商品不合格 所有的打假成绩单该晒在阳光下 黑龙江大兴安岭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国家“双打”考核组来渭检查渭南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

利用打假牟利终将成为过去

近日,媒体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例:江某带着公证员购买10箱茅台酒并封存,随后以这10箱茅台酒是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进行10倍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驳回其10倍赔偿的诉求。江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人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江某在北京多个区县的法院提起过数十起购买商品后索赔的诉讼,法院认定其为职业打假人并无不妥。

职业打假人出现于上个世纪90年代,可以说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进步的产物。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促使了一些人知假买假,而后通过诉讼获取赔偿。从早些年的司法实践来看,职业打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特别是在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大多都能得到支持。

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和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在利用某产品获得赔偿后,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职业打假人将法院作为一种工具,目的就是牟利,而非惩治不良商家。这就导致大量此类案件着眼于商品标签问题、专利号问题之类的瑕疵,而非对老百姓意义更大的质量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

对此,笔者认为,国家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作出有针对性的应对十分必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的答复意见中表示,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法院驳回江某诉求的理由是:江某大额购买“贵州茅台”酒在很大程度上是意图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为目的。此种行为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法院认为,江某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完全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而不是知假买假,而后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目前,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等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存在一定争议。但“打假”不应成为牟利手段,应成为广泛认同的观点。相信,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监管的不断加强,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终将成为过去。□李鹏飞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猜您喜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