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正值一年一度的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随着近期中国生物医药知识产权国际运营平台的揭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医药健康领域引导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也不断履新。
近年来知名医院被“李鬼”假冒的事件屡禁不止,也使得医药健康领域的知识产权保障及维权愈发重要。
“‘山寨’医院,在未经认可下就欺骗患者说自己是正牌医院,从商业的角度来说是伤害了正牌医院的声誉。同时,到‘山寨’医院就诊的患者以为自己去的是一个医疗质量水平有保障的医院,但获得的治疗服务可能与实际医疗花费不相符。这些‘山寨’医院提供的技术、服务及盈利方式都很隐蔽,这对患者而言就可能存在很大的隐性风险”,和睦家医院创始人、和睦家医疗总裁李碧菁近日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说道。
“山寨”医院屡现
白鸽迎着蓝色十字飞翔,简笔的白鸽与十字构成一个繁体的“協”字,乍一看以为是北京协和医院,但实际上将正牌北京协和医院的绿色标志“驳样”为蓝色,鱼目混珠。然而,这只是“山寨医院”假冒手法的冰山一角。
近年来,协和、同济、华山、红房子、和睦家等医院品牌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抄袭。部分“山寨医院”的标志设计、医院装饰,甚至医务人员着装都与正牌医院如出一辙,堪称“高仿”。
“山寨”医院层出不穷,已经是业内见怪不怪的现象之一,一些三甲公立医院更是被抄袭的重灾区。
譬如此前,北京协和医院频繁收到来自患者的投诉,反映受到“协和医院”的欺骗。北京协和医院调查后发现,有的医疗机构或企业编制虚假广告或盗用北京协和医院的标志,明示或暗示与北京协和医院有隶属关系或技术协作关系,有的冒充北京协和医院退休专家开办诊所或在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还有的则以“协和”之名贩卖药品、器械及化妆品进行欺诈经营。
据一位从事医院管理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分析,大部分三甲公立医院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商标保护意识淡薄,早年也没有对商标进行注册,这给“山寨”医院留下可趁之机。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0年11月,北京协和医院委托北京协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启动六个类别12件商标的申请注册工作。直至2013年年底,北京协和医院LOGO及院徽才在商标六个类别中注册成功。
虽然成功注册了商标,但这并没阻止北京协和医院被冒牌的命运——上网一查,“北京协和医院”仍然遍地开花。
其实这并非个案,外资背景的和睦家医院也遭遇同样的烦恼。成立23年以来,和睦家医院在北京、上海等7个地方设立6家医院及15家诊所,但全国以“和睦家”为企业字号的医疗机构或企业却多达百余家,其中大部分与和睦家医院毫无关联。
据和睦家医院法务部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了二十余家“山寨”和睦家医院,有些直接复制、模仿和睦家的商标名,有些则使用“和美家”“和睦佳”此类近似名称。
记者了解到,和睦家医院从2014年就开展商标维权,在诉威宁和睦家医院商标侵权、诉贵阳和睦家妇产医院侵权案中均胜诉。侵权医院虽然支付了赔偿金,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在使用和睦家医院的商标名称。
“我们甚至不看重他们赔的钱,我们希望他们能不再使用我们的名称。”和睦家医疗总法律顾问王凌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表示。据悉,和睦家医院近年处理的商标侵权诉讼有6起,其中只有1起完成彻底整改,2起由于未变更名称正在执行中,3起仍在诉讼中。
维权难度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举证难、成本高、赔偿额低、侵权判断标准不一等原因,增大了医院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难度。
展翅知识产权咨询公司的朱洁琼律师告诉记者,当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协商、工商投诉、举报或法院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都需要调查取证,或者需要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甚至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具有一定商业信誉和影响力的商标被侵犯的行为,首先是侵权主体难以确定,在全国范围内难以知晓这种‘傍名牌’、搭便车行为的存在;其次是此类维权涉及的地域管辖可能难以界定,尤其存在共同被告的情况下;最后是可能维权成本高,比如支付了高额的取证费和律师费但最后得到很低额的赔偿费等问题”,朱洁琼律师说道。
实际上,由于企业名称限地区不限行业,而商标专用权却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类别进行限定,这也导致企业名称与商标专用权容易发生冲突,进而产生“跨地傍名牌”、“商标搭便车”行为。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经规范的使用方式,不得突出使用等。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名称构成侵权的,尽管法院判令侵权行为人变更字号,但仍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明星楠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变更企业名称需要企业主动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若侵权企业拒不配合,尽管法院向侵权行为人下达变更字号判令,但申请执行人往往束手无策。
不过,即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稿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本报记者高瑜静李未来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