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并非曝光不文明行为就一定不侵权
随着自媒体、短视频逐渐火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随手拍摄各种照片和视频在朋友圈或社交平台进行分享,但也因此衍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近日,媒体就曝光了一起因为随手拍视频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一名看客随手拍下某夫妻当街打架的视频并传到网上,经过各大视频网站及网络新闻头条播放,视频点击量达到6193.4万余次。为此,妻子多次产生轻生念头。于是,夫妻二人以被侵犯肖像权、严重损害名誉为由,将拍摄者告上法庭。
在网上,“情侣当街动手”“原配打小三”“地铁咸猪手”等有违道德甚至法律的视频,往往能收获极高的点击量与舆论关注。可是,这种随手拍摄分享的行为是否妥当?
“随手拍”分享行为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随手曝光不文明行为的做法,网友意见不一。有的表示应提前跟对方说一声,如果对方不同意,就不拍;也有的认为,只要不涉及隐私,不是在私人场所,照片不用作商业用途,就不存在侵权。在受访专家看来,在公共场所随手拍摄他人不文明行为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可能会构成侵权。
“就算曝光的是会受到社会谴责乃至违法的行为,只要当事人不希望向社会公布,都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一旦公开,还可能对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和伤害。”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京津冀法律服务研究会成员杨健表示。
“一旦事情引起了网友的好奇,大家就会自发地去议论甚至声讨不文明事件的当事人,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曝光,名誉也可能受到损害。”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表示,网络传播难以控制,小范围内的热点问题也可能引起全国网友的关注。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文章开头提到的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拍摄者侵害了被拍摄的妻子的人格尊严,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当街施暴的丈夫状告拍摄者侵犯其名誉权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在此类侵权事件中,受访专家提出,拍客的行为会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名誉权或隐私权。杨健向记者解释说:“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认定,国内更侧重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名誉权指的是社会对一个公民的品德等方面作出的综合评价,捏造、歪曲事实导致当事人名声受损属于侵犯名誉权。以公开的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网络曝光要判断是否触及“公共利益”
秦涛表示,公众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现象感到愤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这不能成为随意曝光乃至羞辱他人的理由,“违法行为自有法律制裁,作为旁观者,在不了解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对错,更不能随意将其曝光到网上。”
“言论自由是‘相对的自由’,受众更关注的是‘事情的真相’,只要拍摄内容真实,网络曝光也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方式,但在拍摄时要注意所传播的内容是否会影响别人的正当权利。”杨健表示。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认为,“是否触及公共利益”可以作为将拍摄的视频、图片曝光的一项标准。他说:“对于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事情,公民将其曝光,具有一定的正当目的,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曝光的违法行为如果触及公共利益,那么个人的隐私权则会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如果事情与公共利益无关,就不能以‘监督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去曝光他人。夫妻当街打架、抓‘小三’这种事情本身与公共利益的边界较远,个人的违法行为应该通过公安机关来处理。”
“打抱不平”也要守住法律底线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受访专家认为,权利主体在行使自由权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前提。因此,拍客在表达言论自由权的时候,也要有属于自己的“边界意识”,也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合法地做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在公共场所拍摄时,拍客需要注意避免侵犯被拍者的合法权利。在网络虚拟空间,也需要增强隐私权利保护意识,对于能直接识别个人的信息,如肖像、车牌号等,必须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模糊处理。”陈际红建议。
杨健表示,最重要的是拍摄者需要保证拍摄内容的真实性。“如果作品被别的媒体转发,造成更大范围的传播,在可能引发负面评论的情况下,拍摄者应当积极主动地站出来沟通删除,要求停止传播。”
“如果是出于好心为别人鸣不平,也一定要征求被曝光的受害者的同意。”秦涛认为。
被拍者因拍客随手拍摄分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生活,又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受访专家表示,被拍者有权要求拍摄者进行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若因为被拍摄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被拍摄者还可以起诉拍摄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