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也将面临废止。(11月14日《燕赵都市报》)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偏爱“著名商品”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是,无论是“著名商标”的评选,还是“著名商标”的保护,都不能只是政府的溺爱。
比如,有的地方评选“著名商标”,依据的是“谁的收入高”和“谁的缴税多”,在地方政府看来,这些能够给地方创造更多经济价值的企业品牌,才是一个好孩子。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对“著名商标”进行保护,不断给与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这对于其他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再比如,一旦成为“著名商标”就永远是“著名商标”,不管消费者是否买账,这有违市场游戏法则。
“著名商标”评选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一个企业,一个商品,一个品牌,能不能成为“著名商标”,决定权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手里,这对于其他企业和品牌来说是不公平的。政府认可的“著名商标”,未必会成为市场认可的,百姓认可的“著名商标”。说到底,“著名商标”在老百姓的心理,而不应该让政府主管部门说了算。
而且,我们是市场经济,能不能成为“著名商标”,需要在市场上打拼,在市场上奋斗,把消费者当成上帝。消费者认可的,市场认可的,在竞争中出名的商标,才算得上是真正意义上的“著名商标”。
值得一说的是,地方对“著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保护“著名商标”是对的,但要把握好分寸,你可以严查“冒牌行为”,你可以严查“侵权行为”,但不能因为是“著名商标”就无底线保护,就在政策上给予没有底线的好处。这不是保护,这是溺爱。
溺爱之下的“著名商标”容易出问题,老是活着政府部门的羽翼之下,就丧失了参与竞争的豪情,往往就会因为政府的溺爱而让创新、科研、升级变得被动,而成为事实上的后退,君不见多少政府认可的“著名商标”产品在质量上出了事情。
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这些都该好好清理了。
“著名商标”,不该是政府溺爱中长大的孩子。让市场的归市场,才能培育更多真正的“著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