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电缆事件”发生后,国家工商总局于今年6月底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如果说工商总局“叫停”商标评选认定是摁下了“暂停键”,那此次即将对地方著名商标制度进行的彻底清理,则是摁下了“终结键”。如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印送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请相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日,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会为著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包括:规定标注著名商标的权利;提供跨区域协同保护;提供跨类保护等等。获得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在招投标方面还得到保护与奖励,如很多地方政府采购会将是否为著名商标作为重要指标,有些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规定,只有著名商标才可以参与招投标。评选上著名商标好处多多,甚至能获得相应“特权”,这自然让企业趋之若鹜,而掌握评选权力的地方政府,成了一些企业想方设法拉拢的对象,一些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也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这导致一些不法企业与政府相关人员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著名商标评选滋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
另外,在我国商标法中,并没有关于著名商标的规定,只有驰名商标这一概念,而在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条例规章中均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等字样,这有违上位法,而商标法中已有驰名商标,增加著名商标也无必要。
企业产品是否好,是否著名,应该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应该由消费者说了算,对地方著名商标制度予以全面清理,这是简政放权,是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是给市场松绑,给权力套上“辔头”,能避免权力“越位”,而让权力“归位”。这是对这一问题进行釜底抽薪的解决。
终结地方政府对“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评选制度后,行政力量需退出,但监管不能退出,不仅不能退出还应该加强,要避免会有政府部门变乱作为为不作为,连监管责任也不去履行。
市场的归市场,行政的归行政,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公众利益、民众利益才能得到保护,才能有利于促进形成健康的权力生态。而对已然跟不上社会发展甚至违反法治的法律法规予以清理与校正,也是对法治的“对焦校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