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对此次三审稿中关于“搭便车”“傍名牌”的相关规定高度关注,认为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对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混淆商品来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此次修订草案三审稿又在相关标识前增加“有一定影响的”限定。对此,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异议。
“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名称等,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其注册名称等应该具有独有性,一家企业在它进步发展过程中可能没什么影响,但几年或者十几年企业发展起来了,就有了影响。因此什么叫‘有影响’和‘没影响’?在实践中很难判断。另外,依法注册的名称等,因为企业规模小等原因,社会影响不大,其名称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而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这恐怕有问题。”李路委员认为,不应该把“有一定影响的”加上去。“只要企业依法履行了注册手续,这个名称等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马志武委员也认为这一条款实施后会引起很多社会矛盾。他举例说,“江西90年代有一家企业叫恒大,是科技企业,也上市了,但是我们知道,广州恒大很有名,特别是为中国足球作了贡献。广州恒大后来在江西开展业务,如果因企业名称重复发生了法律纠纷,因其影响力远远超过江西恒大,那么按照第六条第二款,江西这家企业就要更名,企业更名要造成多大的损失?”他建议慎重使用这个条款,否则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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