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古老的艺术形式,纹身如今被很多人接受,行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争议屡屡发生,有的还对簿公堂。
近日,读者李某向本报记者反映,他在朋友圈发现有纹身师未经许可将自己设计的纹身图案许可他人使用。他认为,纹身师的此举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不过,该纹身师提出,纹身图案达不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高度,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事实上,在国外,因纹身引发著作权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今年年初,美国SolidOakSketch(橡树素描)纹身工作室将游戏制造商TakeTwo发行公司诉至法院,称其在研发的游戏中使用了知名球星詹姆斯、科比身上的纹身,而工作室对这些纹身图案享有著作权。不久前,美国纽约曼哈顿联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未侵权。
纹身图案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往往是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那么纹身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吗?如果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又该如何确定纹身的著作权权属?
纹身能否构成作品?
纹身是否具有独创性?对此,纹身师内部也有分歧。有纹身师认为,纹身不应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为纹身这种艺术文化具有高度衍生性,允许他人复制是公平的。实践中,根本无法创作出两个完全相同的纹身。即使客户要求对某个图形进行复制,但艺术家的纹身技巧及客户特性的差异也会存在不同。也有纹身师持反对意见,认为纹身设计是由纹身师自己或与客户合作创作的独创性视觉艺术,最终的纹身是纹身师与客户就颜色、光线、形状、尺寸、纹身位置、字面含义、象征意义等协商讨论后对设计草图的最终应用。
对此,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隽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纹身所刻的图案或文字在线条、色彩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并且具有审美价值,则构成美术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审美价值并没有严格的标准,只要创作者把自己对美的独特理解通过视觉形式呈现出来即可。不过,她也坦言,纹身满足独创性标准相对困难。通常来说,绘制的纹身大多属于固有或传统图案和花纹,或者在传统基础上做一些改动,还有一些图案来源于顾客自带的图片,纹身师自行创作的空间相对较小,因此满足独创性标准相对困难。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张体锐同样提出,在满足独创性等标准后,纹身具有可著作权的属性。他认为,在纹身正式刺到人体皮肤上之前,纹身师通常在纸张、智能终端或其他介质上进行详细的纹身设计,绘制线条画。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以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范畴。因此,假如作品不是既存作品的简单复制,还反映出了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则线条画满足“独创性”要件;另外,利用铅笔和墨在纸上或其他介质上的绘制行为满足“有形复制”要件。基于此,纹身设计中的线条画为美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权利归属如何界定?
既然纹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著作权,那么,如何认定纹身的著作权归属?在张体锐看来,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多种著作权归属情况。
第一种是委托作品。除客户自带纹身设计图、客户在工作室挑选设计图外,更多客户选择私人定制纹身。私人定制纹身从性质上说应属于委托作品范畴,是纹身师根据客户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纹身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客户与纹身师之间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即纹身师所有,但客户有权在约定的使用范围或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纹身作品。
第二种是职务作品。构成职务作品需要纹身师与纹身工作室之间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且创作的目的是完成纹身工作室的工作任务。对于职务纹身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纹身师与纹身工作室之间有约定的遵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归纹身师所有,纹身工作室在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合作作品。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纹身师与纹身师之间,对于某些客户的复杂纹身要求,可能需要两个或多个纹身师的通力合作,此时,纹身师之间具有共同创作纹身作品的合作意向,在具体创作过程中会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格与习惯,以便形成统一和谐的纹身成果。此时,只要纹身师各自创作的部分均达到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标准,就构成纹身的合作作者。第二,纹身师与客户之间,实践中,虽然客户会向纹身师提出图形设计理念、颜色、位置、大小及其他配置等要求,但是客户贡献的通常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而不是受保护的表达。
“纹身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表达形式,当其满足作品构成要件时,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人体这一有形表达载体的特殊性,纹身著作权的行使将面临产权制度困境,与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表达自由权等基本人权发生冲突。纹身产业具有特殊的文化和市场特点,对纹身著作权的保护水平应低于传统表达形式,权利行使宜受到一定限制。”张体锐表示。(本报记者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