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不能单靠司法保护,而是要在多个环节都理顺,以便多数传播载体都能依法而行,现阶段有关部门不妨采取曝光屡屡侵害作者权益的报刊以及网络侵权行径严重的网站等,从而警诫其他传播载体。
8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著作权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充分发挥著作权司法保护功能。但“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8月28日新华社)
应当肯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20多来,几经修改、补充,包括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文字作品支付稿酬办法、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整体上确实推进了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准,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产业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但也不得不承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法规并没有完全落实,尤其是原创稿费支付、纸媒转载稿费支付、网转稿费支付等方面,不规范之处乃至侵权行径都还比较普遍,作者(著作权人)常常受损失利,却往往无可奈何,只得听之任之,损害了作者原创积极性,损伤了大量产生优秀作品的原发机制。
追溯其因,个人以为,大致有几点:知识分子脸皮薄,一般不会撕破脸,倘若自身的著作权被侵犯,只有少数作者可能举报,极少的作者才会上法院打官司,耗时耗力耗钱,即便胜诉,判决也往往仅具补偿、救济性质;著作权侵权成本较低,客观上便利了一些传播载体特别是以转载稿子为主体的报刊和网媒;网络转载相关文字落在纸上,相应行动却被有关机构特别是网络传播载体悄然架空、实质废止,集中反映于网络载体普遍不主动支付作者稿酬,甚至刻意拒付作者网络稿酬。此外,著作权法的立法、行政执法、司法途径等链条存在脱节现象。显然,我国著作权法在实施过程中,多多少少被有些地方、有些部门打了折扣。
笔者以为,著作权法不能单靠司法保护,而是要在多个环节都理顺,以便多数传播载体都能依法而行,现阶段有关部门不妨采取曝光屡屡侵害作者权益的报刊以及网络侵权行径严重的网站等,从而警诫其他传播载体;版权管理部门特别是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履责,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督促各类传播媒体及时足额支付作者稿酬;降低作者司法维权的成本,便利诉讼,快判快执行。
当然,下一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应更有操作性,合理平衡多方权益,更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版权产业更好更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