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下令禁止进口和出售科技公司佳明国际(GarminInternational)制造的某些声呐产品,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6月13日推翻了ITC的裁决。
在最终裁决中,ITC裁定佳明国际侵犯了美国第8305840号和第8605550号专利。以上2项专利中主张的一些权力要求已无效,且佳明国际没有侵犯美国第8300499号专利。
航海电子产品开发商南越公司(Navico)拥有以上3项专利。
2014年6月,南越向ITC提出337调查申请,称佳明国际进口及出售侵犯其3项专利的DownVu?牌海洋声呐成像产品。
2014年7月,ITC展开337调查。2015年12月,ITC作出最终裁决,指出佳明国际出售的DownVu?牌产品侵犯了美国第8305840号和第8605550号专利,但未侵犯第8300499号专利。
最终裁定还推翻了第8605550号专利的第1项、第7项、第12项、第13项和第57项权利有效的初步裁决。
CAFC法官吉米.雷纳(JimmieReyna)代表法院表示:“由于ITC作出的关于第8305840号和第8605550号专利某些权利要求的有效性和侵权的裁定没有实质性证据,因此,我们推翻了ITC作出的部分最终裁定。”
CAFC称,以上专利中存在争议的所有权利要求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均具有显而易见性。其中包括1960年塔克(Tacker)的专利和贝茨(Betts)的第4652952号美国专利。
雷纳表示:“由于南越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每一个元素均存在于塔克和贝茨所持有专利中,而且它还存在组合这些元素的动机,因此,这些权利要求均具有显而易见性。”
CAFC认为,根据塔克和贝茨的专利,第8305840号专利的第1项、第5项、第7项、第9项、第11项、第16至第19项、第23项、第32项、第39至41项、第63项和第70至第72项权利要求和第8605550号专利的第32项和第44项权利要求均具有显而易见性,因此推翻ITC的裁决。
高明国际的副董事长及法律总顾问安德鲁.埃特金德(AndrewEtkind)表示:“CAFC作出的判决指出,南越的技术对之前声呐系统的修改是显而易见的,并且结束了南越对高明国际提出的毫无根据且恶意的专利诉讼”。
他补充道,CAFC的判决叫停了ITC正在审查的纠纷,并且“使得南越在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和德克萨斯州提起的其他案件毫无根据”。(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