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版权局就规范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有关事项下发通知。通知明确,各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其法律效力完全相同;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与同一作品的纸质版登记证书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通知指出,国家版权局和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作品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办理作品登记具体事务,包括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
通知要求,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须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国版函〔2016〕1号)制发、出具,不得改变、增删任何信息。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样本须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下载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制作。此外,根据司法、海关等机关规定或者要求以及相关权利人请求,作品登记机关出具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同时,应当出具纸质版作品登记证书。
通知还规定,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纳入全国作品登记信息统计系统,同一登记作品的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证书不得重复统计。受作品登记机关委托制发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的,适用本通知。违反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作品登记证书的通知》制发、出具的电子版作品登记证书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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