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欧洲法院称,欧盟与新加坡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不能仅由欧盟确定。
市场准入,直接投资、反竞争的市场行为、可持续发展甚至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的相关规定可以由欧盟单单独决定而不用征求成员国立法者的意见。但欧洲法院称,新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以及非外商直接投资条款应由欧盟和国家立法者共同决定。
欧盟委员会让欧盟的法官审理案件的目的在于“试水”,并澄清他们在一波三折的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中的职责。2012年,由于一些欧盟成员国拒绝签字和批准,《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TradeAgreement)以失败告终。2016年,因比利时瓦隆地区议会的反对,欧盟谈判人员在《全面经济贸易协定》(CETA)签字过程中感到束手无策。
为避免发生类似情形,欧盟委员会想对以下法律解释进行确认——即欧盟可以单独决定更加宽泛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ISDS)。得知法院的观点后,欧盟委员会在所有领域都可以开始放手推进了,但不包括颇有争议的ISDS。(编译自ip-watch.org)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