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速冻食品,饮料等5类食品4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2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
本次抽检食用农产品6批次、速冻食品17批次、水产制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7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饮料15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佳木斯市万圣泉纯净水厂生产、由大商集团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藏蓝大连汽水,酵母检出值为25CFU/mL,比标准规定(不大于10CFU/mL)高出1.5倍。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二)标称黑龙江九美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由龙沙区冷宁饮品百货大楼专柜销售的食泉水美饮用天然水,亚硝酸盐检出值为0.0507mg/L,比标准规定(不大于0.005mg/L)高出9.14倍和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6,5,2,284,23CFU/250mL,比标准规定应不大于n=5,c=0,m=0CFU/250m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三)标称五大连池火山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由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火山源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偏硅酸检出值为19.45mg/L,比标准规定(不小于25.0(含量在25.0mg/L——30.0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以上)mg/L)低出0.222倍。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四)标称黑龙江省森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黑龙江农垦瑞成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野生山核桃油,酸值/酸价(KOH)检出值为4.5mg/g,比标准规定(不大于3mg/g)高出0.5倍.检验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1号)等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下架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依法查处。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当地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