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下旬,各地法院、检察机关陆续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集中展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方方面面,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下称《纲要》),对未来5年作出了规划。
各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65万件,同比增长24.82%;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251件3797人,提起公诉3863件7059人。“数读”2016年度成绩单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旨在护航创新发展。
收案数量高位运行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白皮书)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增长非常明显。
据统计,2016年,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152072件,比2015年上升16.80%。其中,民事一审案件增幅明显,达到24.82%。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著作权案件为86989件,同比上升30.44%。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占全国总数的70.37%。”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介绍,在中西部地区,如重庆把创新作为引领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以重大项目为载体,推动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全市三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同比上升57.85%。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如贵州省随着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的推进,案件数量同比上升了58.20%。
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数量持续增长反映了各地创新驱动的深入推进。据介绍,当前,涉及尖端、前沿技术的疑难复杂案件、涉及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品牌保护的商标纠纷案件、涉及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纠纷案件不断增多。
“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生物序列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涉及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化学医药领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诸如此类对复杂技术事实认定的案子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乔丹”系列商标行政案,广东高院审结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浙江高院审结的“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这些案件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很多案件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巨额利益分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等问题,审理难度很大。”宋晓明说。
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
北京高院在青岛科尼乐机械公司专利侵权案中,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保全裁定的当事人处以50万元罚款。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TKD”商标行政案中,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近年来,诚信诉讼和经营环境不断改善。法院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引导当事人树立诚信诉讼和诚信经营理念。针对提供伪证、虚假陈述、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滥用管辖权异议、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依法给予程序制裁,或者在实体裁判上不支持其主张。
在福建陈飞虎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南孚“聚能环”电池及标纸,涉及多个省份,涉案人员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已形成跨省生产、销售、购买的“一条龙”犯罪链条。
对此,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引导取证、强化检察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在依法从快从严批捕的同时,针对尚未查清的犯罪事实,发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犯罪却分别立案侦查的做法予以口头纠正。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厘清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特别是细致审查全案犯罪行为后,认为陈飞虎还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追加起诉,不遗漏一起犯罪事实,确保准确适用法律。
北京市检察院总结2016年度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发现,在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假冒食品等危害民生类犯罪较为高发。同时,利用淘宝、微信、58同城、百度贴吧等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约占40%以上。
“网络具有虚拟性,查办此类犯罪时常面临行为人‘刷单’及实际销售物品与网页记录不一致等辩解。”北京市检察院检察官刘丽娜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果不加以严厉的财产刑惩治,很难起到警示作用。实践中,侵权人或犯罪分子隐藏销毁转移销售记录等犯罪证据、以做假账或者不做账方式逃避侦查的现象较为普遍。
破解维权瓶颈问题
由于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瓶颈问题,知识产权案件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情形。其中,关于如何解决“周期长”的问题,《纲要》提出推动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
宋晓明介绍,以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例,根据目前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被告提出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抗辩理由,法院通常只能告知被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已经成为被告故意拖延诉讼的一种策略。
“由于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无权审查专利权的效力,通常只能依法中止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等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如果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撤销了行政决定,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后,当事人还可以就重新作出的决定再次提起诉讼。”宋晓明说,由此导致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诉讼程序复杂、周期过长,形成循环诉讼、程序往复。从域外立法案看,多数国家法院都可以在判决中就专利权的有效性作出判断并给出结论,而不是简单地维持或者撤销行政决定。
宋晓明认为,上述民事、行政“二元制”的诉讼架构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导致专利(包括商标)侵权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难以及时获得救济。如果人民法院在专利、商标民事案件中直接对专利权、商标权的效力作出认定,有利于大幅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实效性和便民性。
其实,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已经做到可以直接认定专利权、商标权的效力。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法司法解释二、指导性案例中已经建立了相应规则,具体案件裁判中也有所运用。
据了解,为严厉惩治犯罪,北京市检察机关对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以此认定犯罪数额并批捕、起诉。为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北京市检察机关加强了专业化建设,目前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共有5个专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内设机构。(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