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其中最亮眼的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其中,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已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着力解决赔偿数额低、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惩罚性赔偿的提出,可以说是从法律制度建设上筑起了防范知识侵权的篱笆,其起到的不仅是震慑的作用,也是预防性的措施,从提升侵权成本开始,使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有所顾忌,让一些有贼心者意识到无利可图而提前放弃,不敢再越雷池半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取侵害知识产权变得越发简单容易,对权利人的损害程度也在加深,一边是权利人高成本维权只能得到较少回报的尴尬,一边是侵权者无成本侵权博得收益后没有顾虑的得意,在这样的环境和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案逐年上升。
仅以知识产权分类中大众熟知的版权之争来看,刚刚发生的金庸诉江南侵权案,热播剧《人民的名义》遭盗播案,还有前一阵媒体争相报道的温瑞安等作家集体诉《锦绣未央》抄袭案,琼瑶诉于正抄袭案等,虽然被侵权者都是业已成名的作家、是热播电视剧的出品方,还有媒体与大众的广泛参与,但结局依然不容乐观。一些侵权者虽然败诉,但并未接受能使其下次罢手的严重惩罚,甚至还有很多侵权者借此成就名声,赚得盆满钵满,而那些没有名气没有资本诉诸法律的被侵害者则更多选择了不了了之。一些侵权者甚至嚣张地生出“抄袭是因为看得起你”等怪论。
从全社会看,这侵害的已经不仅仅是权利人的利益,而是整个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腐蚀的是社会的创新创造能力,可以说是危害了社会的未来。
如今,探索惩罚性赔偿,虽不能说是万全良策,但无疑抓住了侵害事件牟利的根本,通过制度建设,在根源上让侵权者无利可图,甚或赔上老本,使其不敢再越雷池。只有侵权事件越来越少,保护好整个社会的创新创造潜能,我们才能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许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