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公布2017年第1批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正牛”豆浆机、“水晶宫”饮水机、“深安”饮水机等标称商标商品榜上有名。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称,根据广东省工商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商品质量安全标准目录的公告》(粤工商消字〔2017〕107号)认定的第一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对照2015、2016年度清远市流通领域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名单,认定在2016年度清远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中有3款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
据本次发布的《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2017年第1批)》,存在缺陷的商品为:标称中山市丹芝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款DZ-503型“正牛”豆浆机,存在缺陷指标为元件;标称佛山市水晶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1款YLR67(LX2)型“水晶宫”饮水机,存在缺陷指标为元件;标称深圳市安吉尔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1款YLR0.7-5-X(36TD/B)型“深安”饮水机,存在缺陷指标为接地措施。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公布本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召回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缺陷商品名单(2017年第1批)
责令经营者对认定的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具体要求: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仍发现相关经营者经营与本公告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相关经营者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所经营的与本公告名单中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名称、数量、货值,已采取的警示消费者具体措施,所拟定的处理、召回缺陷商品等方案以书面方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者应当向本局及所辖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施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包括处理的不合格商品名称、对应的检验报告号,处理的商品数量、货值,处理的措施,处理方式和处理日期等)。
3.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相关数据资料、改正情况及处理结果,并且消除危害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对隐瞒不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报告的,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