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强调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并提出,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假羊肉”、“毒生姜”、“僵尸肉”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使得消费信心频受打击。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一些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外,还因我国尚未把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使一些制造和销售不健康食品的企业和个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零容忍”制度,这些刑法和法律的顶层设计,彰显了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也成为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重要依据。
但是,没有把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使对掺假造假如何查处不十分明确。目前,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体现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这一罪名中包括“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
由于这一罪名不特指食品安全,从而使有关部门推诿扯皮,也让一些制售有害食品的人不清楚自己的行为到底会产生什么后果。
国务院《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年内基本完成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制修订,落实处罚到人。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强调所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均应追究到人,并向社会公开被处罚人的信息。
以上这些措施可以为“掺假造假直接入罪”打下基础。
食品安全是最基础的公共安全,不仅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命和健康,而且还影响着子孙后代乃至民族的兴衰。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仍然处于高发频发态势。国务院《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掺假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可以说是顺应社会各界多年的期盼。希望推动掺假造假直接入刑能快马加鞭,尽快实现,让掺假造假者不敢也不能,做了会后悔一辈子。
当然,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都在于实施。除了要提高法律惩戒标准,更要严格贯彻、铁腕执行,不能随意搞“变通”,降格处理,徇私枉法。
同时,对于那些“依法不构成犯罪、但群众痛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也不能放过,要依法处罚到人、打击到位,让制假售假分子不敢无视法律法规,肆意妄为。(胡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