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音乐、音像、文字、图片等领域,通过诉讼、调解、行政投诉等方式,针对侵犯会员权益的行为依法开展了一系列维权行动,有效地维护了会员的合法权益,但在维权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了解到,为了有效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焦点、难点问题,3月18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著作权维权诉讼座谈会。会议专门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多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法官、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律师等共20余人,共同对涉及集体管理的维权实践、行业监管与市场规范、司法审判走向以及学术理论等问题展开深入研讨。与会嘉宾一致认为,要切实解决著作权诉讼维权的问题,提升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水平,发挥集体管理制度的功能,推动版权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开展一系列有效的维权行动,陆续与一些使用者、平台开展合作,对规范版权市场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社会维权成本,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各协会在诉讼维权过程中,在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求偿还是侵权、网络环境下举证、侵权索赔标准、变相集体管理等方面却面临着一些困惑。特别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以著作权诉讼来牟利的企业,其通过合同买断、转让等形式,以极低(甚至没有)的对价获得作品的某些著作权权利,但并不对作品进行授权许可或实际开发利用,而是整体转包给律所,大批量起诉有关政府、国有事业单位、国企的网站、商业网站,被告大都采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这类商业维权企业的诉讼成本很低,而且批量进行,起诉书都千篇一律,轻而易举就获得大量经济赔偿,谋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在音乐、音像、文字等领域都存在,有的还相当普遍,在很多法院立案千件,有愈演愈烈之势,给合法交纳版权费的使用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司法审判工作都带来很大的困扰,严重动摇了集体管理组织本就单薄的会员基础,一些会员看到这类维权有利可图,提出退出协会而寻求商业诉讼。
针对上述现象和问题,与会嘉宾围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权诉讼上的目标、作用及效果,变相集体管理/商业维权的性质、特点及影响,对变相集体管理/商业维权进行立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司法政策趋势、证据规则及赔偿标准等4个主题展开深入讨论。与会嘉宾普遍认为,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依法依章程办会,加强国际交流,提升自身服务会员和服务产业界的能力,同时积极探索在现有条件下拓展业务,在著作权法修改,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作用。与此同时,大家认为,变相集体管理/商业诉讼对于著作权产业的良性循环、创作者利益的实现和保护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都产生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大量重复的诉讼也挤占司法资源,大大增加了司法负担,应当尽快采取积极措施,从行政管理、司法政策、立法改进等方面予以有效规制。
据悉,座谈会后,文著协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版权局指导和专家学者的参与下,与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起,就涉及集体管理的诉讼维权问题继续开展追踪研究和调研,以期形成较为成熟的调研报告,供有关部门决策和审理案件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