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同时,切实用足用好《食品安全法》,对依法不构成犯罪、但群众痛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处罚,坚决处罚到人,让违法犯罪分子付出高昂代价。
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的表态,获得了舆论的一致支持。这是因为,一方面民众痛恨食品造假,另一方面现实中对食品造假的法律打击力度偏软,食品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太低。
目前的刑法,对追究食品造假者的刑事责任设置了相对较高的门槛。按照目前的标准,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才有可能被追究刑责。刑法重点处罚食品造假的“结果犯”。
这就是说,有些食品造假者可能性质非常严重,但是因为没有吃死人、让人吃出毛病来,很可能不构成犯罪行为,只好给予行政处罚。
而食品造假直接入刑,意味着只要不按照法律规定生产,就构成了刑事犯罪,就可能被刑事处罚。这和醉驾入刑一样,并不因为你没有造成严重的事故,而是只要是醉驾,就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就要受到刑事追责。
利用刑法严厉打击和威慑食品造假者,是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法学家们对美国食品安全法律的研究表明,美国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的特点之一就是,首先处罚食品犯罪的“行为犯”。只要你进行了违法的食品掺假、造假、食品商标误导、食物监管过程中的造假等行为,就构成了犯罪行为。如此高压的做法是着眼于预防犯罪,体现了风险社会下传统刑法向风险刑法的进化。
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令食品造假者能够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可以起到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威慑效果。
我们推动食品造假直接入刑,也体现了这样的立法与食品安全的整治思路。从法理上来说,这是由传统刑法重视惩罚“结果犯”,向重视打击“行为犯”转变。这样的做法也将大大降低食品安全的监管成本。
按照公安部的说法,2016年,公安部部署开展以食品药品领域为重点的打假“利剑”行动,全年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
在这些数据面前,我们要认真算一下,破获1.2万起食品犯罪案件需要耗费多少警力。而那些远远构不成食品犯罪的违法案件,又会消耗多少警力?这背后还不包括动用的食药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公共财政供养的监管人员是有限的,因而,按照过去的治理模式,不论怎样督促、有关部门多么努力,都难以遏制那些像“蟑螂”一样四处出没的食品造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