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问题:制约媒介融合发展的瓶颈
CopyrightIssues:TheBottleneckRestrictingtheDevelopmentofMediaIntegration
作者简介:朱鸿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新闻与传播研究》杂志。
原发信息:《出版发行研究》(京)2016年第201610期第80-82页
内容提要:本文试图从构成版权制度的最基础也是最核心要素的版权客体、本体和主体,版权的两大实践领域保护和利用,以及版权立足的哲学基础共计三大层面来将其中最重要的问题精要地勾勒出来,并着重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版权/媒介融合/合法性
内容是媒介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构成要素。内容的版权得不到很好保护和顺畅利用,不同媒介之间就很难实现真正融合。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版权问题的确已成为制约媒介融合发展的瓶颈。根据国家版权局2013年至2015年每年公布的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来看,3年30件案件中涉及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之间的版权纠纷案近六成。媒介融合中的版权问题究竟有哪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这是本文试图阐述的主旨内容。
一、三大最基础问题:版权的客体、本体和主体的重新界定
版权的客体是什么,即哪些作品有版权;版权的本体有哪些,即版权的权利范围有哪些;版权的主体是谁,即版权的权利归谁所有。这是搭建整个版权制度所需回答的三大最基础问题。在媒介融合的环境中,这三大基础问题都有待重新回答。
1.媒介融合中一些作品版权客体有待界定
首先,媒介融合环境中出现了大量新形态作品,如微博、微信、众筹出版作品、网店的版面设计,等等。这些大量的新作品是否有版权,用传统的标准来衡量,难以界定。以微信的版权身份为例,争议的焦点在于它是否符合独创性(包括独自和创造性两层意思)中的创造性要求?是否有具体可量化的标准?若不可量化,那应由谁来对其定性判断?对此,没有明确回应。
其次,媒介融合环境下,不同媒介互相交融和碰撞,不同媒介空间中的各版权方之间的利益格局面临重新调整,基于版权利益平衡而定性的作品版权身份被要求重新界定。以我国时事新闻的版权合法性为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没有版权,但媒介融合环境中,在大部分网络媒体没有新闻采编权的政策现实下,作为时事新闻最主要生产商的传统媒体,更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首先对这一规定提出了质疑。如今,也已有越来越多的学界人士认可时事新闻无版权,在传统媒体环境下有法理依据和事实的贴近性,但在网络环境下,从市场公平竞争的角度来看,如果时事新闻没有版权,对传统媒体损害实在太大。
2.媒介融合中一些作品版权本体范围不清
传统环境中,我国版权本体的外延呈现为“4+13”种权利,即4种精神权,13种财产权。媒介融合形势下,缘于不同媒介载体相互交融互通,这些权利之间的边界也开始变得不清晰。
以三网融合环境中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例。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广播权是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三网独立时,两权利的边界是清楚的。广播权被理解为利用电台、电视台等媒介进行广播,本意指向的是媒介主动传播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必须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地接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理解为利用互联网等媒介传播信息,本意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众(听众、观众)可以自行选定时间和地点,通过媒介主动地接受和欣赏作品的权利。①
三网融合后,作品的传播通道既可以在互联网上,也可以在广播电视网上。受众在手机、电视、电脑三个平台上可以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主动接受作品,如用手机在公交车上看节目,在家用电视回放、电视点播自由选择希望看的作品;受众有时也会按媒介安排时间或地点被动接收作品,如为满足一睹新作的需求,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收看节目。由此,原来法律所形容的评判广播权、电视权的那些显而易见的传播行为特征变得越来越模糊,随之,将这两权清晰加以区分的难度也在加大。
3.媒介融合中一些作品版权主体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
实践中,媒介融合形势下,使用人会发现大量版权作品被开发再利用,原因在于,这些作品或没有权利人信息,或有权利人信息但无法联系上。众多传统媒体便存有数量庞大的“孤儿作品”,这类作品或因当时制度不健全就没有登载权利人信息,或因时间太长根据既有信息无法联系到权利人。新媒体空间中也同样存有海量版权主体身份不明或无法联系的作品,这些作品或因创作者故意不标示权利信息,或因传播者传播作品时主观或客观原因使得权利人信息缺失。依照“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使用最常见的基本原则,使用者通常需要先获得权利人授权才可以使用作品。因此,媒介融合环境下,面对上述如此丰富的版权作品资源,使用者往往也只能望洋兴叹。
二、两大实践问题:版权的合理保护和版权的顺畅利用
怎样的版权制度才是相对科学合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验证皆表明,有一把最重要的尺子可以来衡量,即版权保护和版权利用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在既定的版权制度安排下,现实中的版权得到合理保护,版权的利用比较顺畅。以此为参照,我国媒介融合环境中版权保护和版权利用的现状是:
1.版权保护难度加大
(1)侵权成本太低。侵权人往往只需简单地复制粘贴便可以几乎是零成本获取版权作品。由于侵权主体数量的猛增和身份日趋多元,海量的侵权行为和复杂的侵权类型,以及反侵权技术措施的相对落后等因素,侵权人的不法行为很难被发现。一些职业的盗版商所采用的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如洗稿。一些网站先通过“网托”将被人为抹去版权信息的他人作品上传或转载至某开放的网站或论坛,然后再从该网站转载免费使用这些作品。当被投诉侵权时,这些网站们会假装无辜叫屈,“自身也不知道这些作品是侵权作品,自己在使用时是标明出处的”等等。对于洗稿这样隐蔽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和执法者往往很难发现,也时常很难找到侵权的证据。此外,侵权人即使侵权行为被发现,所可能受的处罚也起不到足够震慑威力。
(2)维权成本太高。媒介融合环境中,版权维权人维权成本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取证难。海量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隐蔽性以及侵权证据的易逝性等等,都给维权人增加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二是诉讼程序过于复杂。三是胜诉后的回报低。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作者曾对北京、上海、银川、济南、南京、广州、长沙等7城市展开“三网融合环境中媒体人版权素养”的调查,②调查结果显示,促使媒体单位放弃版权维权的主要原因中居于第一位的是赔偿金额低。
2.版权顺畅利用困难
版权要得以顺畅利用,两个基础条件必须具备:第一,权利人和使用人能顺利取得联系;第二,取得联系的权利人和使用人互相之间能达成相对公平一致的版权价格。媒介融合环境下,权利人和使用人都处于海量状态,简单让两者互相联系,对双方来说都有可能是“大海捞针”,为此,这便需要有较为发达的版权中介组织将两者聚合到一起。此外,虽然在传统环境中,不同媒介环境中各自都形成了相对比较成熟的版权价格评估机制,但是,媒介融合后,版权交易是不同媒介版权作品之间的交易,这便要求有一套让不同媒介中的权利人和使用人都认可的相对较为科学合理的版权价格评估机制。以此为参照可发现,我国媒介融合中,版权中介组织和版权价格评估机制的状况都不容乐观。
(1)版权中介组织欠发达。版权行业协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扮演了版权中介组织的角色。根据“2009年中国媒体人版权素养调查”数据显示,“有58%的期刊人、56%的报人、52%的图书出版人、56%的网络服务商对现有版权相关行业协会的表现评价不高,认为现有行业协会表现疲软,处于可有可无状况,没能发挥应有作用”③。我国目前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整体看,这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社会知名度不高、行政色彩过重、垄断性过高、权利人的参与度不高。④
(2)版权价格评估不规范。版权属于无形资产,相对于有形资产来说,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本来就复杂得多。媒介融合中,版权价格评估就更困难。通常来说,版权价格会主要借助两条途径来评估:一是通过市场的充分竞争而自然形成被市场所认可的价格;二是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来确定。
我国媒介融合中,目前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之间的市场竞争还基本处于初级阶段,众多的市场游戏规则,如版权保护机制,尚很不规范,新旧媒体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互相之间的交易整体很不稳定,相应由市场自然形成的版权价格时常处于非理性状态:媒介融合之初,互联网刚兴起之时,传统媒体时常免费将作品给新兴媒体。当新兴媒体形成气候后,传统媒体转售版权作品时又开始漫天要价。
此外,若通过第二条途径来确定媒介融合中的版权价格,也会遇到困难。首先,当下我国严重缺乏较为规范的第三方版权评估机构;其次,第三方机构评估版权价格时需要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即真实、可靠的受众反馈数据,如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等。而对于受众数据问题,在我国,即使在传统环境中都非常混乱,报刊图书的发行量、广播的收听率、电视的收视率往往保密,或者假得很。媒介融合环境下,制造点击率、盗取点击率已变得易如反掌且时常不露痕迹。没有真实的受众数据,第三方机构自然就无法科学评估版权价格。
三、一大哲学问题:版权的合法性问题
何谓版权的合法性,这属于版权法哲学基础问题,所指的核心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从人之善的本性来看,版权的正义性在哪”。其实,自1709年人类首部版权法《安娜法》颁布以降,版权在其三百多年的历史演进中,就一直饱受着合法性的质疑。然而,进入以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等高新信息传播技术为主要推动力的媒介融合的时代,质问版权合法性的声音越来越高涨。与以往所不同的是,这些声音不仅开始触及版权立足的理论根基,并且一些声音已在现实社会中形成了一定的气候,呈现为一种较为流行的文化景观。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和MargaretRadin为代表的人格理论学说是版权合法性的两大理论基础,然而,在媒介融合环境下,它们都面临着被撼动的境地。财产权劳动理论说的核心观点是,智力劳动成果与其他劳动成果一样,应该给予劳动者财产的专有权,不然劳动者会缺乏再劳动的积极性。然而,在媒介融合的环境中,大量作者,如UGC用户,创作的目的并非为了所谓财产,他们或是为了简单的表达需要,或是体现个体的存在感,或是纯粹为了和朋友知识分享。以此来看,该理论说通过所谓财产权的确立才能激励创作者的说法就不能成立了。人格理论说的核心要义是,“财产是手段,人格是目的”,之所以赋予创作者财产权,是为了通过创造物质前提以此促进创作者的人格发展。对于该学说的质疑,同样以媒介融合中的UGC用户为例,对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而言,创作是不能给他们带来财产收益的,而且他们中许多人不仅不关心创作是否能带来收益,而且对所谓的版权中的人身权(作者的精神权,主要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也没兴趣,因此,通过以物质上的赋予来促进创作者人格发展的说法也难以令人信服。
此外,媒介融合环境中“知识共享”文化的兴起则是民间对版权合法性质疑的一种规模性的行动反应。所谓的“知识共享”是指知识的创造者将知识产品免费分享给使用者,并且使用者还可以对原创知识作品进行再创造。“知识共享”不仅广受作品使用者的追捧,而且也得到了众多作者尤其是数量庞大的自媒体作者的支持。因为他们中的相当多数人认为,创作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版权,就是为了知识分享。
四、结语
版权客体、本体和主体是版权理论所要回答的最基础概念,也是版权制度最基础、最核心的构成要素,版权的保护和利用是版权实践的两大基本领域,版权的合法性是版权立足的最根本前提。媒介融合中的版权问题有很多,本文试图从上述三大与版权密切程度最高的领域来提炼出媒介融合中相对最重要的版权问题,并对之分析,从而为后续问题的解决呈现应着重聚焦的层面。
①孙骁:《论“三网融合”与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毕业论文,第21页。
②该调查是本人完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课题“三网融合环境下的版权管理体系研究”时所做的调研内容。
③④朱鸿军:《三网融合中版权授权的流程机制及困境》,《南京社会科学》201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