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创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艺良
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针对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打击侵权假冒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用户、消费者等合法权益,在净化市场秩序上取得积极成效。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因其衍生而来的法律问题也给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网络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挑战。”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创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艺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的虚拟性使知识产权保护过程更为复杂。同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实施方式相比,现在的侵权者通过网络技术便可实施侵权行为,突破了以往的地域和空间的限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增大了维权和打击侵权的难度。同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的挑战是全方位的,这既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领域,也会涉及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以著作权保护为例,网络侵权行为频发,聚合盗链的存在,给文化创意产业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严峻的挑战,这表现在热播影视剧还未正式下线,网络已出现各种版本的盗版内容;网络作者的文章刚刚在正版文学平台更新,盗版者就能以“秒”为单位的速度进行同步盗版。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严重破坏了正版产业链及其商业模式,导致正版视频网站的流量被劫持、付费用户流失、正版内容被随意篡改等,严重影响到文化创意产业的正版化进程,对国家推广文化产业发展,建设文化强国造成负面影响。此外,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无论是著作权还是商标和专利领域,都普遍面临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标准偏低的事实,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权利人获得的判赔数额仅能维持甚至低于维权成本。
为此,刘艺良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快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进程,要适应新形势,增加新条款。比如,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时,对相关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行为,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违法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进一步降低知识产权的诉讼经济成本、适当缩短诉讼审理周期、提高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标准,明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通过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震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者以及警示潜在的实施者。(本报特派记者王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