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在“看得见的正义”访谈中提出,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还可以综合运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以及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惩治手段。
“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基本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刑事法网。”万春说,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七个罪名,还包括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记者注意到,去年最高检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简称《意见》)。
万春认为,《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互联网文学、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领域网络侵权盗版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科技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
针对司法实践中那些反复侵权人、恶意侵权人,万春表示,检察机关可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综合运用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判处罚金刑、责令赔偿损失、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惩治手段,“剥夺行为人的再侵权能力和条件,消除再侵权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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