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侵权行为、实现赔偿救济是目前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最为重要也是最受困扰的问题。从国际公约精神、本国立法规定和司法经验出发,我们应建立科学定价系统,以维系知识产权的应有市场价值,改善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的法治环境。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认定,我国立法设置了数量计算方法(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费倍数)和自由裁量方法(法定赔偿)。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定赔偿方式适用过多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较低的问题。寻求司法定价规则的重构与功能调整,首先要重塑司法保护的价值观念,认识知识产权价值载体、价值形态、价值实现和价值变量的无形资产特性,以知识产权的“合理价值”即“成本+收益”作为裁判基础;同时在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方面,建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裁判的规范体系,包括以自由选择为基础的认定方式、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全面赔偿、以权利类分为基础的损害计量、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的赔偿机制。刘卉
(以上依据《中外法学》《法学评论》《中国法学》,刘卉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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