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月14日《新京报》)
“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是一种积极的规范举措,试想,如果网络餐饮不需要实体店铺,那么任何人便可以在任何地方炒菜做饭,然后通过网络叫卖,甚至“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如此,网络餐饮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食品安全毫无保障,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平台监管,都将对此无能为力。这显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景象,这样的景象也无法让网络餐饮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上,“宁紧勿松”是一个基本准则。网络餐饮须有实体店铺的要求,的确抬高了行业准入门槛,但是,网络餐饮本就该有一定的门槛,不是随便搭个灶就能干的事情,在饭菜便宜与安全之间,我们需要首先保证后者。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取得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就是须有实体店铺。由此观之,《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只不过是重申法律的要求。文/晏扬图/朱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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