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作出宣告马某专利号为201230666439.X的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2016年,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在排查中发现,侵权人马某恶意仿冒完美芦荟胶的外包装,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该仿冒产品的外观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经充分调查取证,完美公司于2016年6月正式启动申请马某包装盒专利权无效的法律程序。这是继完美公司诉广州市梦妆化妆品公司商标权侵权案胜诉以来,又一次通过知识产权诉讼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维权不息,打假不止。近年来,假冒、仿冒完美公司商标、产品的现象时有发生。2012年11月,完美公司发现优乐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乐互联”)在其经营的可可团团购网站上发布信息,以人民币9.8元/支的价格组织消费者团购“原价38元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完美公司生产的完美芦荟胶商标相同的标识。通过鉴别,上述商品包装粗糙,与完美公司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以下称“侵权商品”)。
完美公司认为,优乐互联未经许可,利用网络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完美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优乐互联经营的可可团网站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其利用该网站恶意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对完美公司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完美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针对该种情况,完美公司决定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打击此类以团购形式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以优乐互联的行为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为诉讼请求,将优乐互联诉至法院。
本案一审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结合完美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被控侵权商品是由优乐互联出售,确定其为侵权主体。白云区法院同时认为,优乐互联出售的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完美公司的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标识整体视觉上无差别,属于与完美公司的产品具有相同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优乐互联未经完美公司授权销售、生产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完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优乐互联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作出后,案件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最终完美公司于2016年8月8日获得再审法院的终审胜诉判决,维持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优乐互联应该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完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完美公司表示,对于侵害完美公司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制假售假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对于各种仿冒、抄袭公司产品的侵权者,完美公司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打击,为维护完美公司的品牌与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建立起坚强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