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高宇峰通讯员何正君)“傍名牌”“山寨”等虚假宣传的商品,坑人不浅。7日,记者获悉,去年,南宁市工商部门查处一批商标侵权案和违法广告案。广告整治中,互联网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广告违法尤为突出。
据介绍,商标侵权不但侵权,而且质量和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2016年,南宁市工商局组织开展了3个商标专项整治行动,共立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件243件,案值110.31万元,罚没金额112.53万元。
此外,去年南宁工商针对不同领域的违法广告,组织开展了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违背社会风尚不良影响广告、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10个专项整治行动,共立案查处违法广告案件247件,罚没金额189.35万元。在广告整治中,互联网金融广告和房地产广告违法尤其突出。
同时,南宁市工商局结合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知名商标宣传和保护。2016年,南宁市推荐申报广西著名商标93件,获批85件,相比2014年41件、2015年5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数为37994件,占全区有效注册商标数的39%,累计有效“广西著名商标”182件。
典型案例
烟酒销售店卖假酒
去年1月,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一烟酒销售店进行检查,烟酒店对外销售标注的“五粮液”“五粮液1618”“剑南春”“贵州茅台”等白酒共计114瓶。后经核实鉴定,该店销售的酒为假酒,店主销售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工商部门没收各类假酒,并处于违法经营额12.25万元罚款。此案是办案部门近几年来查处侵犯贵州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类知名商标案件中,数量比较大、案值比较高的案件。
违规用广告语被罚
去年根据消费者举报反映,一电视购频道播出某贸易公司发布的“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称:“……要吃就吃最好的新疆阿克苏骏枣,每天3颗枣,一辈子不嫌老,每天3颗枣,青春永不老,自用送礼,首选佳品”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贸易公司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20万元罚款。
该案件为2015年9月1日《广告法》修订施行以来,南宁市工商局处罚的首例行政处罚金额较大的广告案件。